《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39 条第2 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此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认定要件,包括预先制定、重复使用和未经磋商等要件。
2、存在被认定为显失公平而予以撤销或变更的风险
屋顶和外墙面都属于房屋的有机组成部分,业主应享有这些部分所有权项下的完整的权能。房地产开发企业保留其使用收益权,可能被认定为不公平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并不导致合同条款的无效,属于可变更、可撤销范畴。目前司法实践中认定显失公平难有量化的标准,只能根据不同的案情、不同的经济环境作个案认定。
3、存在被认定为效力待定的风险
外墙面、屋顶所有权为所在楼宇全体购房人共同所有,单一业主无权就业主共有权益部分做出特别约定。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全体业主签署完毕相关的协议后或者取得全体业主的追认前,与业主单个签订的屋顶外墙广告权条款属于效力待定条款。
现实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每一个业主作相同的约定,理论上应被视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全体业主之间做了有效约定或者取得了业主大会的同意。
(四)约定的完善
目前通过签订合同约定取得屋顶和外墙面的广告权益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得已的安排,为完善相关约定,并辅助相关抗辩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约定取得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益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须与所有购房人均作相同的特别约定。
2、尽量不要约定为无条件保留屋顶和外墙面的使用收益权,最好附有一定的对价、期限(如截止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等)和相应的随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