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3 引导发展有利于失地农民就业产业
针对失地农民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优势,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政府要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如减免税费、社保补贴等,鼓励自主创业;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创立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此外,有些地区尝试的土地平整置换,使失地农民获得新的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也不失为一种好的土地征收补偿形式。
4.5 规范土地征收补偿的程序
没有程序保障的地方,就不会有真正的权利保障。在世界各国的土地征收补偿中,大都有公开透明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如加拿大有严格的征地补偿程序,征地机关在征地批准前,要通过当地的报纸公告有关内容,并确保土地所有者知悉相关内容;批准征地后,征地者和被征地者可以协商解决土地补偿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市政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仲裁裁决的,均可向法院申请做出最后的判决。韩国的土地征收补偿的程序也经过了征收目的认定、公告、纠纷裁决的步骤,真正做到公开透明。笔者认为,规范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的程序,可从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的行政程序及健全土地征收补偿的救济程序两个方面进行。
4.5.1 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的行政程序
法律的正义唯有通过公正的程序才能得以维护,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的行政程序,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听证程序。2003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了《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在依职权听证的范围和依申请听证的范围里,都规定有土地征收补偿可以进行听证。这就要求必须坚持征地补偿过程中公共利益与土地所有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均衡保护观念,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的行政程序,实现征地补偿程序的公正和民主性。二是建立一套完善的协商机制,将补偿方案应由双方协商作为必经程序,允许被征地人充分表明观点、意见。三是完善土地价格的确定程序。根据前面提出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采用市场价格标准,在土地征收补偿中,确定被征收土地的客观交易价格,对于征地补偿的公正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就需要建立专业的土地评估制度,建立一套健全完备的土地评估办法,由独立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土地估价。四是明确事先补偿的原则,严格采取“先签补偿协议后实施征收”的程序,这有利于保障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当然,事先补偿也不能一概而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或者只能采用使用事后补偿程序,如由于国防、军事、公共防疫、公共安全而进行的土地征收等。
4.5.2 健全土地征收补偿的救济机制
为了维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行为,必须健全土地征收补偿的救济机制。首先,建立解决土地纠纷的社会仲裁机构。社会仲裁机构因其具有中立性、专门性、简易性,能够直接接受社会监督,可在仲裁机构内部设立专门解决土地纠纷的仲裁部门,来解决土地征收补偿中的纠纷。其次,完善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作为土地征收及补偿救济的重要途径,因其专业、效率而具有其不可取代的优点。《
行政复议法》第
30条的规定为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提供了行政复议救济途径,为强化其纠纷解决的功能,应从延长被征收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行政复议期间应停止土地征收的执行、修改《
行政复议法》关于复议终局的有关规定等方面进行完善。最后,完善司法救济。从法律层面明确人民法院对于土地征收补偿的司法管辖权,法院应逐步扩大对征地农民的司法救济,规定相对人对于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土地的公共利益目的的认定、土地征收方案和补偿方案是否合理、征地程序是否公正等各项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在衡量相关利益后作出裁决。
结 语
经济建设的发展是国家发展的必然要求,国家征收农村土地是经济建设发展的前提。征收土地就涉及到补偿问题,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为我国社会各界所关注。作为一个在法治道路上起步较晚的国家,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相关理论研究还比较薄弱,立法和实践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在处理土地征收补偿中所作的各种努力仍然有待加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面对初步深化的市场经济和自身存在的局限性和弊端,从原则的确定到制度的重构、运作,要走的路还很长。但是,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改革意义重大,涉及农民利益、涉及社会稳定、涉及经济发展。“制度公平,才是最大的社会公平”。 为此,笔者不揣浅陋,对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初步探讨,以期为实践提供一些理论上的指导。当然,由于笔者学识有限,加之实践仓促,文中错误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望各位老师不吝指正。在今后的工作、学习当中,我会继续对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行关注。
【作者简介】
陈鸿煦,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任职。
【注释】 姜明安.行政法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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