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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

  
  4.3 确定公平合理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4.3.1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采用市场价格标准

  
  补偿标准的确定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解决中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需要借鉴域外的经验。回顾历史,不少国家在征收补偿的时候是按照财产所有人的价值进行补偿,但是,由于所有人的价值非常复杂,很多时候难以确定财产所有人的具体价值。而市场价值具有形式上的中立性,更具有可操作性,在当今世界,很多国家都在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确定了以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为补偿标准,如英国、德国、我国香港地区等。英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以被征收的土地所有者在公开土地市场上能得到的出售价格为计算标准的, 德国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为土地在征收机关裁定征收申请当日的移转价值或市场价值, 我国台湾地区也规定,被征收的土地应按照征收时土地的市场价格予以补偿。因此,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要建立以保护被征收人权利为主旨的法律制度,将土地所有人的“义务本位”改为“权利本位”,从法律上明确个人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各项权利。对于征地的补偿,以土地的市场价格为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按土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是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能够使被征地人的财产利益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按土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通过市场机制提高了征用土地的成本,能够促使土地使用人有效地利用土地,有利于保护耕地。

  
  4.3.2 确定征收土地市场价格时应考虑的因素

  
  对于被征收的土地,在确定市场价格时,应当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因失去土地所造成的各项损失进行市场估价。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土地征收而给被征收地块之外的残留地所造成的损失。受征收规划的限制,有些地块可能只被征收了一部分,还剩下一些残余地块,这就必然导致残余地块受影响,如由于土地地块分割导致土地利用的规模不经济,造成土地利用的低效率。二是土地征收造成周边相邻地块的损失,被征收土地的新用途可能会造成尘土飞扬、水污染、噪音污染等等问题,这些都可能造成被征土地及相邻土地农作物产量的降低。三是土地的区位价值。一个地区的基础地价从根本上来说是由区域经济条件决定的,在确定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格时,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土地所处的不同地域,参照征地周边的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四是因征地引起的间接损害补偿,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损失造成的经济利益损失等。五是考虑土地被征收后的增值因素,让被征地者享受到土地因用途改变带来的增值成果。只有这样,才能使土地所有者不致因土地征收而受到经济上以及精神上的损失,从而有效地保护所有者的利益。

  
  同时,在建立土地征收补偿的市场价格标准基础上,对于被征收土地市场价格的确定,应取消最低补偿标准与最高补偿标准的原则,建立一套完善的协商机制,由双方按照市场价值来平等协商确定。

  
  4.4 土地征收补偿形式多样化

  
  现代各国土地征收补偿的方式一般是金钱补偿,但考虑到金钱补偿的缺陷,许多国家都相应规定了一些例外的补偿形式同时兼用,使土地征收补偿形式多样化。如日本的土地征收补偿方式以金钱补偿为原则,同时还规定了替代地补偿、迁移代办和工程代办补偿、暂时居住补偿等形式;德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方法,除了现金补偿,还有代偿权利地补偿、代偿地补偿等。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形式难以保障农民长远生计,让农民安心生活。为了保证失地农民在失去其赖以生存的土地后,仍能过上有保障的生活,需要探索新的安置方式,使土地征收补偿形式多样化,从多角度、多方面对失地农民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笔者认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以金钱补偿为主,在支付方式上,可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同时,积极引导和帮助被征地农民合理经营补偿收入,在此前提下,可以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形式。

  
  4.4.1 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它通常是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来实现的。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重要举措。具体来说,主要是完善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上,在合理筹集保障资金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维持农民最基本生活的物质需要、地方财政和村集体的承受能力及物价上涨指数等因素,确定一个科学可行的最低保障标准;养老保险制度上,要根据失地农民的不同类型将其纳入不同的养老保险体系,对于在城镇找到工作的失地农民,可将其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体系,而对于那些没有就业的失地农民,将其纳入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上,应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筹措,个人缴纳的比例,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切忌搞“一刀切”;此外,还要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失地农民“看病”问题。

  
  4.4.2 建立失地农民就业保障体系

  
  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以前,长期以传统耕种为生。当土地被征收后,一部分失地农民由于就业观念薄弱不懂得如何就业,还有一部分失地农民由于依赖政府或者村集体的心理太强而不愿意自我创业、自谋职业,还有部分失地农民因为恋家、嫌出外打工累等原因而没有就业。针对这些情况,建立失地农民就业保障体系,首先要通过政策宣讲、专家座谈、专业培训、优秀务工人员现身说法等方式,转变失地农民就业观念,提高其自谋职业、积极创业的自觉性;其次,由政府或者相关行政部门组织,对失地农民进行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再次,构建就业信息资源中心,为用人单位和失地农民搭建交流的平台,可以以村(社区)为单位建立辖区内的失地农民劳动力资源库,积极与辖区内外的用人单位联系,建立用人单位资源库,并通过多种灵活的方式帮助失地农民与辖区内外的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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