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纵观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发展过程,总的来说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进步和完善的。但同时我们应该看到,目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2.1 缺乏对公共利益范围的合理界定
我国《
宪法》第
10条、《
土地管理法》第
2条都明确规定,土地征收须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目的,但何谓公共利益,相关法律并没有做出直接而明确的界定。对公共利益范围合理界定的缺失,加之公共利益本身是一个高度抽象性、多面性的法律概念,这就导致国家土地征收行为缺乏规范,使得政府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为了文化、国防、军事及其他公共事业等真正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政府以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征地,而很多非公益事业用地政府也以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征地,导致了土地征收权的滥用,耕地的大量流失,这实际上是借国家公权力之手,严重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行为,是国家权力对私人权利最严重的侵害。
3.2.2 缺乏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
土地征收补偿原则是土地征收补偿的基础。现今社会,很多国家对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都作出了确定规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各不相同,总的来说,主要有完全补偿原则、不完全补偿原则及相当补偿原则。完全补偿原则认为,对于行政相对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特别损失,国家应予以完全的补偿,十九世纪德国的普鲁士邦适用这一原则;不完全补偿原则强调,该原则是“所有权的社会义务性”理念的体现,即基于财产所有权的社会义务,个人必须牺牲部分利益以顾全公众利益的保全。因此,为了调和权利剥夺和社会义务,对于行政相对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特别损失,国家应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应限于被征收财产的价值,这一原则在一战后的德国魏玛政权下加以确立;相当补偿原则认为,公正的补偿只要是按照补偿时社会的一般观念,算定相当的、合理的补偿就足够了。虽然我国宪法中规定了土地征收必须补偿,但是缺少对补偿基本原则的规定,其他法律也未对土地征收补偿基本原则做出明文规定,因而各省、各地的农村土地征收标准不是很统一,补偿结果差异性很大。
3.2.3 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过低
我国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的补偿标准,是由国家制定的一种确定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
47条对被征收的土地的补偿标准作了详尽的规定。根据《
土地管理法》第
47条的规定,土地补偿的标准为按“原用途”对土地进行补偿。所谓“原用途”,在实践中,通常被简单的认为是“种植粮食作物”的用途,这种补偿标准明显是不合理的。其一,在我国,土地资源的供不应求是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而补偿标准的确定明显与市场供求关系无关,脱离了实际土地价格,是高度行政化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其二,按传统粮经作物测定前三年的农业产值没有考虑到现代农业的特点。因为随着现代农业的不断发展,农业用地可以种植一些高价值的经济作物,如中药材,也可以发展产出较高的生态农业、旅游农业等新型农业。其三,补偿标准未考虑增值因素,被征地者无法享受土地因用途改变带来的增值成果。其四,土地补偿计算方法未考虑土地的区位商业价值差异。土地的价格受多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如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区域位置、交通条件等,西部农村地区的土地与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土地在价格上显然相差甚远,不考虑土地区位商业价值差异的补偿标准,其补偿结果显然是不合理的。实践征收过程中,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存在层层授权,甚至是无权授权现象,且补偿不仅考虑到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成本,同时还依赖政府的财政能力,对农民的补偿偏低。
3.2.4 土地征收补偿形式单一
土地征收补偿的形式,是指在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政府以何种方式来补偿土地被征收人的损失。在我国,
宪法第
10条条款中以“并给予补偿”表示补偿的内容,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形式。我国《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形式有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除金钱补偿外,还不同程度的涉及到其他的补偿形式。可见,我国土地征收中的补偿形式主要是一次性金钱补偿,而对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观念转变、重新就业、居住安顿等问题,却未予重视,这是计划经济条件下二元社会体制的产物,它体现了农民要服从国家优先发展工业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单一的补偿形式,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首先,金钱补偿是一种生活指向性安排,而非就业指向性安置,失地农民在获得一定的金钱补偿后,就被永久地推向了劳动力市场,有人曾贴切地形容为“一脚踢”,在当前劳动力市场机制不健全、就业形势严峻、社会保障匮乏的情况下,导致部分农民失地又失业,他们的长远生计必然成为一个巨大的社会问题。其次,金钱补偿着重考虑了被征地人员眼前的生活安排,并没有与社会保障制度同步衔接,加之当前补偿费用过低,农民整体的文化程度和劳动技能普遍不高,一次性的金钱补偿到了失地农民手里大多只能被用做死钱,早晚有用完的时候,补偿款一旦被用完,农民就失去了生活来源,从而制造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