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从计划经济时期到改革开放的市场经济时期,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因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原因经历了多次调整,总的方向是对土地征收由不补偿到合理补偿,在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在逐步提高,并随着各项制度的完善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计划经济时期,在统收统支的财务制度下,我国通过土地征收无偿取得集体土地,然后将征收的土地无偿划拨给用地单位使用。对于被征地的农民,则转变为城市户口并在城市安排工作。当时“城乡户籍二元制”的背景下,很多农民非常愿意自己的土地被征收。改革开放初期,土地征收转变为对农民耕种的土地予以适当补偿,在当时,补偿标准非常低,通常是“青苗补偿”。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及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土地征收补偿转变为相对公平补偿,用地也成为有偿使用。
3.1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法律规定
目前,关于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已形成了以《
宪法》为基础,以《
土地管理法》、《
物权法》等法律及一系列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为支撑的系统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律体系。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
宪法修正案将
宪法第
10条第3款修订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为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提供了
宪法基础和保障。随后,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改,其中第
2条第4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
47条就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用、征收城市郊区菜地的补偿费用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规定补偿最高标准在“年均产值”30倍的基础上又有突破,在特殊情况下,国务院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在《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一节中,明确提出要完善征地补偿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健全征地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征地的透明度,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精神,2004年11月,
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就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有关问题提出了意见:征地补偿标准上,明确了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上,具体提出了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途径;征地工作程序上,要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征地听证;征地实施监管上,要做到公开征地批准事项,加强征地批后监督检查。 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
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举世瞩目、保护13亿中国人财产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历经8次审议和广泛讨论获得高票通过,
物权法更加严格地限制了征收条件,强调要依法足额支付土地征收补偿费,提出了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这必将使我国现行的征收补偿制度发生颠覆性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