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印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比较研究

  
  2.对于农民的安置问题,《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也有明确规定。(1)农业生产安置。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 ,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2)重新择业安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 ,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 ,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 ,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3)入股分红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 ,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 ,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4)异地移民安置。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 ,实行异地移民安置。和印度的征地补偿标准相比较 ,我国的征地补偿与被征收土地市场价值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1)“耕地平均年产值”并不是土地的市场价值 ,与土地市场毫无关系,只能算作土地现有价值的部分补偿 ,而没有考虑土地发展权的价值。 (2)土地产品如粮食价格目前仍是国家定价,并非市场供求作用的结果 ,因此也没有充分反映产品的实际市场价值。(3)土地产品受所处地区的农业生产自然条件影响显著,而与被征土地所处区位的区位地价等影响土地价值的因素无关。从实践上来说,土地价值往往与被征收土地所处的具体位置、经济发展状况、基础设施条件等人文地理环境关系更为密切,如果用由自然地理条件和国家政策所决定的“耕地平均年产值”来反映动态的土地价值,则与实际情况大大脱节。例如征地区片地价对于土地区位的价值并没有赋值。另外,征地补偿并没有弥补被征收土地对于农民的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和子女就学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功能,仅考虑土地征收对农民收入的直接损失 ,而对潜在的间接影响考虑较少或在设计上不够细致和具有可执行性。土地出让价格的高低也没有为被征地农民带来补偿上的差异。印度在土地征收补偿中不仅添加了土地市场价值的 30%作为对农民被强制征收土地的补偿,且使被征地农民能够获得法律规定的相应损失赔偿金 ,使得理论上农民拥有更多弥补土地丧失的机会。但从补偿机制的完善程度来看,我国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问题和征地补偿的监督机制有更详细的考虑 ,从而保证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工作完成后农民的生活状况及农村社会的安定。印度对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范围有限,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且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