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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印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比较研究

  
  1.30%市值。除了土地的市值外,印度《土地征收法》还规定 ,由于土地征收的强制特性,每位“利益人”会得到等同 30%市值的费用。这部分“赔偿金”则作为对土地非志愿获得的补偿部分。显而易见,一些管理土地特别用途获取权的法规 ,如《国家高速公路法》及其他中央级法规并没有“市值”以外的“赔偿费”。这也是印度议会在法律框架内着重解决的弊端和矛盾。

  
  2.土地征收损失赔偿。除“市值”和30%市值的赔偿费之外,《土地征收法》向有关利益人还提供五种损失赔偿金。利益人可根据以下遭受的五种损失获取相关赔偿。(1)土地上农作物或树木;(2)破坏原土地所有人之土地;(3)征收人在收取土地过程中造成的个人财务或房地产损失;(4)取得土地对原土地所有人造成的收入影响;(5)在第一次公告声明及征收人获得土地所有权时间内作造成的土地减产或其他收益减少的赔偿。《土地征收法》的这些内容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中(甚至发达国家 )的赔偿金制度相比有很多优越性,但由于“利益人”缺少对于此法定权利的认识,在实践中往往并非如此。

  
  (二)中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如果这一规定所得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仍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 ,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我国的征地补偿应当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 ,纳入城镇就业体系 ,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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