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补偿范围原则。
印度法定赔偿条例没有对公共财产资源赔偿做出规定。在印度 ,特别是农村地区 ,这些公共财产资源对于当地居民,特别是贫困人口的生计至关重要。由于对于这些资源取得的习惯性及非法性,法定赔偿规定则在印度不适用于这类公共财产。
(二)中国土地征收补偿原则
1.补偿标准原则。《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2.补偿范围原则。《
物权法》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地在实践中,对征地补偿的原则也进行了细化。我国法律还规定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不同,被征收时受到的损失不同,确定的土地征收费数额也不同。
3.补偿前提原则。保障各类建设必需用地,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征地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原则。对征地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措施不能真正落实的,不得报批用地 ;对征地已依法批准,而没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和生活的 ,将停止受理该地区的建设用地申报。
4.补偿创新原则。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查找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群众反映的意见和问题 ,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妥善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 ,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和疏导工作,化解矛盾。如果发现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安置措施不到位、失地农民生活无出路的情况,应该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采取补救措施。与印度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相比,我国的土地征收在补偿的对象、标准、范围、前提等方面都有较为详细的限定,但总体来说具有很多相似之处。实际操作中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的对象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户口”是判断某人是否为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常用标准,因上学等原因暂时迁出的原村集体土地使用人按照“户口”的标准被排除在征地补偿对象之外,但却常常也是土地征收的“受影响人”。我国土地资源稀缺,一般不采用“以地换地”的补偿方式,而采用货币支付形式。但在2002年通过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出,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用于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丧失土地的农户不愿意“农转非” ,也不要征地补偿等费用,而要求继续承包土地时,为了防止这部分农民丧失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调整。也就是说 ,货币补偿并非唯一的征地补偿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