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担心,如果以上述原则确认著作权归属,则案件审结后可能又出现更早的转让或授权,而一旦出现更早的转让或授权,在先的认定就存在问题。笔者认为,此种情况可能会出现在任何案件中,不是重复转让或授权案件的特殊性。实践中,为了尽量避免判决后再出现更早的转让或授权,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最大限度地通知所有的受让人或被授权人参加诉讼。虽然公告本身并不一定能够通知到所有的受让人和被授权人,此种公告在法律上并不能起到除权的作用,但毕竟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之一。还有人担心,如果法院依签约顺序确定著作权归属,就会出现纵容当事人基于某种利益考虑将转让或授权的时间倒签的现象,而审判实践中在很多情况下是难以确定转让或授权的时间先后的,导致此类案件在处理上难以真正体现公平公正。笔者认为,此问题属于任何案件中均可能涉及的对事实的审查判断问题,属于是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的问题,其解决办法只能依赖于法官追求客观真实的努力,亦不涉及著作权重复移转纠纷案件中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四、著作权重复移转中善意受让人的行为定性及责任承担
在审判实践中,因著作权重复移转产生的纠纷包括在后的受让人或被许可人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情况。在后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存在过错的情况比较容易把握,通常直接确认在先的受让人或被许可人有权享有著作权。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是在后受让人或被许可人无过错的情况,因此,本文所要探讨的仅是此种情况,并不涉及在后受让人或被许可人有过错的情形。对于无过错的在后受让人或被许可人,以下称之为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
1、著作权重复移转中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当停止侵权?关于对著作权重复移转中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著作权是绝对排他的权利,排除任何人的侵害。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虽无过错,但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停止侵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的行为并无过错,其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侵权,故谈不上停止侵权的问题。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理由是:著作权如同物权一样,具有绝对排他的性质,排除任何人的侵害,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害和妨害的义务。在不讨论侵权是否构成的情况下,只要确认谁享有著作权,就可判定任伺人排除侵害和妨害,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自然也不例外。因此,应当判定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停止使用有关作品。第二种观点从结论上不支持判定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停止使用有关作品,从根本上否定了著作权作为绝对权的性质特点。绝对权利的妨害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一般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包括四个方面,即违法行为的存在、损害后果的发生、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过错应当是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为了恢复原权利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如排除妨害、停止侵害。并不需要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经常遇到,因此,基于著作权归属的确定,在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且应当判令其停止使用行为或停止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