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重复移转纠纷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
张冬梅
【摘要】近年来,因著作权重复移转所引发的著作权纷争时有发生,对该类纠纷如何处理,理论界颇有争议,实务中做法不一。正确处理此类案件的着眼点并不在于建立著作权移转公示制度的必要性,而在于著作权重复移转行为与民法意义上的一物多卖在是否具有违法性方面存在本质区别,应当正确认识著作权重复移转行为与保障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的交易安全之间的关系。对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的受让和使用行为,应当判令停止侵权,但不应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2004年,由歌手杨臣刚创作的歌曲《老鼠爱大米》迅速走红,传遍大江南北。这首歌曲的版权被杨臣刚先后转让给王虎、田传均,后北京太格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太格印象)从王虎处受让取得该歌曲的著作财产权,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飞乐)从田传均处取得使用该歌曲的授权,由此引发了著作权争夺战。太格印象将广东飞乐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杨臣刚与王虎所签合同在先,其后杨臣刚与田传均签订合同时,杨臣刚已不再是该歌曲的著作财产权人,应属无权处分。而该歌曲词曲的著作财产权人太格印象未对该无权处分行为予以追认,杨臣刚亦已无法在与田传均签订合同之后再行取得处分权,故田传均无法据此合同受让该歌曲词曲著作权。广东飞乐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在二审法院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过程中,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生效裁决:在与王虎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之前,杨臣刚已经将该歌曲的词曲著作权转让给了肖飞,杨臣刚对王虎乃至王虎对太格印象的转让均属无权处分。因此,依据支持签约在先的原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太格印象对广东飞乐的起诉。
实际上,类似上述案例的著作权一权多卖现象并非个案。2006年以前,北京市各级法院就曾受理和审理过此类案件。2006年以来的近三年期间,北京市法院受理涉及类似性质的案件数量呈明显增长趋势。
该类案件主要涉及的是因著作权重复移转带来的法律问题。所谓著作权重复移转,指的是著作权人以转让或以专有许可的方式通过合同将其享有的著作权移转给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后,仍以权利人的身份与他人签订合同,将同样的权利重复进行转让或以专有许可的方式进行授权,导致各个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及其各自的继受主体之间因著作权归属产生确权、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