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满意度不高。在所签订劳动合同的89人中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表示非常满意或满意的仅占20%,对签订的劳动合同表示一般满意的占53%,还有16%的人对签订的劳动合同表示不满意。这主要是由于劳动合同范本不规范,没有注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避《
劳动合同法》规定所引起的。这应该提醒用人单位遵守法律规定,不要试图规避、逃避法律,因为那样付出的代价会更高。当然这也和劳动合同的监督力度不够有一定的关系。
对集体合同的认识不到位。在签订集体合同的人员中约有24%的人认为集体合同没有必要签订。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发布的《集体合同规定》中的规定,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4]。除此之外《
劳动合同法》还鼓励签订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因为集体合同有助于规范行业或地区的劳动用工。
(二)劳动合同履行不到位
劳动合同履行不到位。在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调查中,对劳动合同的履行表示很满意和比较满意的占63%,还有37%的人对劳动合同履行表示不满意或不太满意。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虽然依照法律规定包含了一些有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但在履行劳动合同的时候却故意遗漏了这些条款,这样规避《
劳动合同法》,就是利用劳动者处于弱势,不敢跟用人单位“硬来”的心理。
用人单位对《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履行不到位。试用期本来是劳资双方互相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然而却成了很多用人单位使用廉价劳动力的一个堂而皇之的借口[5]。在接受调查问卷中仍然有4%的人试用期超出了《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最高试用期6个月。而用人单位却故意以延长试用期时间来减少劳动力成本支出。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不懂法律来减少自己的成本支出,这种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做法是相当不明智的,必将付出惨痛的代价。
社会保险落实不到位。社会保险是《
劳动合同法》的硬性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但在调查中只有68%的人享受到了社会保险的待遇,而且这68%的人中并非完全享受到真正社会保险的待遇,调查数据显示,这些有办社会保险的人大多数都只办了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大概只有一半的人办理了。而且在办理保险的人员中还有4%的人有被拖欠缴纳保险费的情况。
(三)劳动者的休息权和报酬权没有保障
劳动时间普遍超标。劳动时间是衡量劳动者劳动价值的重要指标,也是劳动者取得相应报酬的前提条件。在对莆田市劳动者的劳动时间调查中,发现超出法律规定工作时间的现象比较严重。问卷中每周工作时间在40小时以内的只占24%,每周工作时间在41-44小时的占28%,而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4小时的高达48%。这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每周40小时工作制,对劳动者的休息权造成了重大侵害。
休息时间严重不足。我国宪法和劳动法律规定了休息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就意味着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各种理由剥夺个人休息的权利[6]。在对莆田市劳动者休息时间调查中发现,每周能保证有1天以上休息时间的占55%,还有27%的人每周休息时间只有半天,甚至有18%的人平常没有休息日。这种劳动强度严重违背了法律规定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规定。这是用人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惜牺牲劳动者休息权的表现,然而这样带来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用人单位也将会为自己一时的利益而付出巨大的法律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