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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谈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李宇先;许玉君


【摘要】刑事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础,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重要的刑事证据规则之一,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自产生之日起就备受法学界和实务界的青睐。由于它具有重要的诉讼价值,因而在许多国家和国际条约中得到确认。本文将从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有关该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演进,结合最高司法机关近期出台的两个规定,通过对中国与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该规则的比较,进而提出在我国建构该规则的构想。
【关键词】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全文】
  
  刑事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础,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可以说就是围绕刑事证据进行的。刑事证据规则作为刑事司法领域最重要的内容之一,通常反映着某一特定历史时期社会的诉讼理念和诉讼价值观念。刑事非法证据则是刑事诉讼中的“毒瘤”,严重地损害着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作为重要的刑事证据规则之一,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被大多数国家刑事诉讼立法所认同。这一规则在限制公权力的滥用、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上有着其自身独特的价值。〔1〕它代表着诉讼文明的大趋势,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确立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样也是一种必然的历史趋势。研究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国外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产生和发展

  
  国外一般都在宪法和法律层面作出了对于非法刑事证据是否排除以及如何排除的原则规定。

  
  美国著名法学家John N.Ferdico认为,证据规则,简言之,就是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被采纳,什么样的证据得以被排除。通过研究各国法律,我们不难发现,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往往是从消极的角度对刑事证据的可采性加以规定,即规定什么证据材料不能被采信为证据。〔2〕一般而言,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侦控与审判机关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3〕了解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产生及发展对于我国科学地构建这一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起源于美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威克斯诉美国一案中宣告:“违法搜查扣押之证据,联邦法院应予排除。”〔4〕自此,在刑事诉讼中,刑事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在联邦法院正式确立。然而,此项规定在当时并不能适用于美国各州法院。在上世纪60年代的马普诉俄亥俄州一案中,美国又确立了刑事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在联邦和州法院的普遍适用。随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审理米达兰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中创立了著名的“米达兰规则”,从而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或者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者代替宣誓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的地点和扣押的人和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第五修正案还规定:利用强迫、威胁、引诱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获得的被告人自己承认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使用。第六修正案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律师辩护的权利,而且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的判例认为在一些关键程序中,如果警察侵犯了这项权利,那么在这些程序中所获得的证据就应当排除。第十四修正案规定:任何州都不得未经法律正当程序就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在各州管辖区内也不得拒绝给予各州公民平等的法律保护,所以美国宪法中对于人权的基本保护,各州应当予以适用。当然有原则就有例外。美国也确立了一系列的例外规定,如善意的例外、公共安全的例外、独立来源的例外等等。〔5〕由此,从美国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看出,它经历了一个由人权保障发展到人权保障和阻却警察违法相结合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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