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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隔离式量刑程序改革

  

  值得指出的是,量刑建议权不仅仅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权力,同时也是一项职责与法定义务,代表国家指控犯罪,包括正确、公正地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刑罚是检察官应当履行的职责。部分检察机关对于行使量刑建议权,特别是建议适用死刑的权力存在畏难情绪,担心行使该量刑建议权会激化人民检察院与当事人(被告人与被害人)的矛盾,这种观念的存在说明实践中对于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的权力与职责并存的内在属性缺乏全面认识。


  

  三、量刑程序中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与使用


  

  量刑程序的改革旨在推进量刑程序的公开、透明与公正,而量刑的公正应当建立在量刑信息充分公开的基础上,当前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量刑裁量权过大,一是实体量刑指南的阙如,二是缺乏控辩双方的参与,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缺少帮助法官作出适当、均衡量刑的信息。即使建立起独立的量刑程序,如果没有充分的量刑信息作为支撑,量刑程序至多是一座徒具华丽外观的大厦。量刑问题的社会调查报告是弥补量刑信息欠缺的重要工具,科学的社会调查报告能够为控辩审三方提供大量客观的量刑情节信息,作为公正、科学量刑的重要参考。


  

  目前在我国量刑程序改革实践中,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主体、内容格式、效力等方面依然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加之缺乏专业的社会调查机构与科学的调查方法、调查程序与足够的调查资源,社会调查报告的应有功能远未实现,社会调查报告机制的制度建设刚刚起步,应当作为量刑程序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机制统筹安排。实际上,社会调查机构对被调查人个人背景、社会环境、改造前景的考核与评估与取保候审的风险评估工作、社区矫正中的社会调查与风险评估机制在工作内容上十分相近,完全可以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进行资源整合,相应机构与人员的一次建设可以多头利用。


  

  在目前各地社会调查机制建设刚刚起步的情况下,量刑程序中引人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初步探索,但应当慎重。比如社会调查报告由审理案件的法官委托进行制作;调查报告仅提供量刑信息,无需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社会调查报告开庭前应当交由控辩双方阅览,量刑程序进行过程中制作人应当出庭介绍报告制作过程并接受控辩双方的提问等。


  

  四、量刑程序中的证明过程


  

  量刑程序不同于定罪程序,基于不同的诉讼目标追求,二者适用不同的证据规则、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与证明标准。[15]首先,就证据规则而言,由于定罪阶段已经结束,以保证被告人基本权利为旨趣的各项证据规则已经完成了相应的使命,进人量刑阶段后,证明过程的一个重大转变在于追求信息的最大化以作出科学、公正的量刑。在定罪阶段遵循无罪推定原则,量刑阶段则强调罪刑相适应原则。[16]在信息最大化的目标统领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传闻规则这两大规范定罪阶段的核心证据规则不再适用,以减轻证据规则对证据信息进人审判过程的阻挡效果,允许更多的信息进人量刑程序。


  

  其次,就证明责任的分配而言,控辩双方应当各自对所主张的量刑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种证明责任分配的机制主要是考虑到举证的便利以及量刑过程中所获信息的最大化,而不再是定罪阶段证明责任分配时所主要考虑的无罪推定原则与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当然检察官不仅有义务提出被告人罪重的证据,也负有义务提出各种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比如自首、立功等。被告人对于各种酌定情节与案外情节拥有较大的便利条件,比如对于自己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悔罪表现等更容易提出相应的证据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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