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于从犯,
刑法第
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根据从犯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体情况,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为在共同犯罪中,从犯所起 的作用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主犯小,因此,从犯承担的刑事责 任应当比主犯轻,而这也是和罪刑法定的原则相适应的。
5、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的,从主观上不是完全出于自愿或者自觉,从客观上说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因此,
刑法第
28条明确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了对胁从犯正确地适用刑罚,首先要科学地理解胁从犯的犯罪情节。一般来说,胁从犯的犯罪情节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被胁迫的程度。因为被胁迫的程度与其意志自由程度是成反比例的,当然也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成反比例。被胁迫的程度轻,说明他参加犯罪的自觉自愿程度大一些。相应地来说,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也要严重一些,反之亦然。二是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一般来说,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这也是在对胁从犯处罚时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因此,在查明胁从犯的上述两个犯罪情节的基础上,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由上述可见,在共同犯罪中,由于犯罪成员的身份不同、所犯的罪量度不同,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同。以共同盗窃犯罪为例,在共同盗窃中,各盗窃成员的身份不同和参与盗窃的次数不同,各盗窃犯承担责任的数额往往不同。如某盗窃集团盗窃财物价值30万元,其中有两名首要分子,另有起主要作用的主犯,还有十多名从犯。在本案中,两名首要分子要对盗窃集团的总额负责,因而这两名首要分子承担刑事责任的数额是30万元。而另外两名主犯参与盗窃的数额只有20万,这两名主犯承担刑事责任的数额就是20万。其他十多名从犯,也应按照各自参与盗窃数额的多少,决定适用刑罚幅度。如果在十多名从犯中,有的参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有的参与盗窃数额巨大,有的参与盗窃数额较大,应分别确定各自承担的具体责任数额,才能正确适用刑罚。对一般共同盗窃,特别是一般共同盗窃中的团伙盗窃也是如此,在适用具体刑罚时,一定要划分出各自应承担责任的盗窃数额,不能笼统地定罪量刑。
(三)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量刑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共计四百五十二条,在总则和分则中分别规定了犯罪、刑罚、量刑情节、罪名及量刑幅度。《
刑法》第
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可以这样讲,它是我国审判工作“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具体化和法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