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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

  
  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胁从犯一般具有以下特征:①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这是胁从犯不同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基本特征,也是构成胁从犯必须具备的前提。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与从犯虽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但都是自愿参加犯罪的,而胁从犯不仅本来没有犯罪意图,是在他人暴力威胁等精神强制下,被迫参加犯罪,或者说他实施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是违反本人意愿的,仅仅为了避免对本人的不利,而被迫不得已地参加了犯罪。②胁从犯不仅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而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较小,也即胁从犯在共同犯罪的活动中,处于从属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在一般情况下,比从犯还要小,有的也可能等于从犯。胁从犯虽然是被胁迫参加犯罪,但行为人在犯罪时并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他参加犯罪仍然是他自由选择的结果,因此仍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共同犯罪人最初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后来变为自愿或积极从事犯罪活动,甚至成为共同犯罪中的骨干分子,对这种人不能再以胁从犯论处,而应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所起的实际作用,以主犯或者从犯论处。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意图的犯罪分子。即自己并不亲自参加某种犯罪,而是以自己的言行去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通过他人去实施犯罪。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中最为复杂的一种类型,社会危害性大。教唆犯具有以下特点:①必须具有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也就是用劝说、怂恿、利诱、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无犯罪意图,或虽有犯罪意图但不坚定的人,使他人接受自己犯罪意图,坚定犯罪的决心,以达到犯罪的目的。如果是对已经决定犯罪的人再用言辞鼓励,促其顺利实施犯罪,该种行为属于帮助犯罪,不属于教唆犯。②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教唆犯。即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产生犯罪的意图,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去犯罪。如果由于言词不慎,无意间说的一些话,引起了他人的犯罪意图,导致了犯罪的发生,不能认为是教唆犯。

  
  二、共同犯罪的定罪

  
  (一)定罪的原则

  
  共同犯罪是一种特殊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其特殊性首先体现在犯罪的共同性,这是共同犯罪区别与单个人的犯罪的主要特点,各个犯罪人在犯罪中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其中某个人的行为往往并不构成犯罪,数人的共同行为才是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行为。因此,对于共同犯罪在定罪上首先应当解决共同犯罪作为一个整体犯罪定罪的问题,这样就界定了共同犯罪的处罚框架,然后再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根据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来认定各自应当受到的刑法处罚。由此说来,主犯必须对共同犯罪承担全部责任,而对于直接参与实施犯罪的从犯、胁从犯等,也要施以相应的刑罚。但是,对于那些不直接具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人,无论其表现为帮助还是教唆,其行为本身并不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对这样的行为加以处罚,可以说是一种刑事责任的扩张,要根据他们各自的犯罪情况来加以确定。

  
  (二)定罪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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