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派员出席法庭的缘由有两种:一是检察机关对一审裁判提起了抗诉;二是被告人对一审裁判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并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出席法庭。下面结合这两种不同情形对检察人员在二审法庭上的法律地位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对检察机关对一审裁判提起抗诉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第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并于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阅卷,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应当说明的是,检察机关对一审裁判提起的抗诉,既包括对被告人不利的抗诉,又包括对被告人有利的抗诉。在对被告人不利的抗诉案件中,出席二审法庭的检察人员必然要在法庭上再一次公开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指明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引证其触犯的刑律,论证其应负的刑事责任。在进行这些活动的同时,检察人员还要针对一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并监督二审活动是否合法。显然,检察人员的这些诉讼活动完全是一审支持公诉的继续,其法律地位为国家公诉人和法定诉讼监督主体。在为被告人利益的抗诉案件中,检察人员参加二审活动的任务是为了支持正确控诉,指出一审裁判与正确控诉不相吻合的地方,要求二审法院依法准确惩罚犯罪,同时对二审活动进行合法性监督。因此,此时检察人员在法律地位上依然是国家公诉人和法定诉讼监督主体。
在检察人员因被告人对一审裁判提出上诉而受二审法院通知出庭的情形下,检察人员的直接任务是协助二审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其法律职责是依法履行与一审活动中的检察人员所承担的职责相一致的支持公诉职能。在出庭过程中,检察人员要监督二审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践中,有人认为检察人员在被告人上诉情况下出庭属于走形式、只是为了维持二审程序中完整的诉讼结构的需要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被告人上诉且二审法院决定对案件开庭审理而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出庭的情况表明,二审法院在审阅一审卷宗材料的基础上认为案件事实需要进一步澄清和查实,检察机关作为追究犯罪的公诉任务承担者有必要在二审程序中继续举证、质证,以排除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疑惑,促使其作出正确的二审裁判。故此,检察机关在二审程序中派员出庭正是为了在二审法庭上继续支持一审中提出的公诉主张,完成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诉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