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支持一审公诉机关对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进而导致量刑不当提出的抗诉。在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中,一审公诉机关认为一审判决未对涉案子弹作出正确认定,进而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量刑不当,遂提出抗诉。二审检察机关审查并调取权威机关的鉴定结论后,认为该抗诉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决定派员出席二审法庭支持抗诉。
(二)对二审审判活动及其裁判进行法律监督
出席二审法庭的检察人员要监督二审审判活动严格依照
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对违反
刑事诉讼法的行为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二审裁判要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决定是否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对二审裁判确有错误并决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应当及时准备相关的书面材料并指定专人向上级检察院汇报,争取获得上级检察院支持。近年全国发现的多起死刑错案问题,充分说明了检察机关对二审审判活动及其裁判进行监督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三)对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侦查活动的合法与否是排除非法证据的前提。因此,二审检察机关要通过提讯被告人、审查侦查卷宗等活动对侦查阶段的侦查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对其中违反
刑事诉讼法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可以在二审期间补强证据、排除非法证据,以维护司法裁判权威性,维护原审被告人、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内容和形式主要有:
1.对违法取保候审行为发出纠正违法意见。如在陈某故意伤害案中,陈某蓄意报复并持刀猛刺被害人后潜逃,被抓获归案后,侦查机关在陈某既未交纳保证金又未提出保证人、出具保证书的情况下,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导致陈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内又实施故意伤害犯罪并致人死亡。对此,检察机关应当对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错误。
2.对以工作说明代替鉴定结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在马某故意杀人案中,侦查机关对现场提取的重要物证未出具正式的鉴定结论,而是出具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工作说明,导致案件事实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为此,检察机关应当对侦查技术鉴定人员对待工作的这种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和行为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提高工作责任心和证据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