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一审判决中附带民事判决部分错误提出检察建议。例如,在史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存在证据不足、超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进行判决、在判决前剥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就该超出部分进行了解、辩论和质证的权利等问题。检察机关向二审法院就史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中附带民事判决错误问题发出《关于对史某案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诉讼监督的检察建议》。该建议直接导致二审法院对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未予全部维持,只是下达了维持刑事部分判决的二审“刑事裁定”。
2.对一审判决遗漏赃证物处理事项发表改判意见。例如,在于某走私普通货物案中,一审判决未对本案赃物(折合人民币88,3000元)进行追缴,检察机关发表二审改判意见后,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对本案赃物作出收缴判决并上交国库处理。
3.对一审判决遗漏原审被告人犯罪事实、对关键证据未予采纳、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表述为“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等问题进行监督。例如,在朱某、高某、郑某抢劫、盗窃、窝藏、销售赃物案中,一审判决遗漏原审被告人郑某参与朱某、高某共同抢劫犯罪的事实、在认定犯罪事实时未采纳上诉人朱某、高某和原审被告人郑某的有罪供述的问题并将因涉及个人隐私而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本案表述为“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对此,检察机关出庭发表纠正意见,得到二审法院认可。
4.对一审判决关于案件性质定位矛盾的问题进行监督。在陆某等人贷款诈骗一案中,原审法院民庭、刑庭先后对同一项事实分别作出民事生效判决及刑事一审判决。对此,在二审检察机关的监督下,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民事生效判决进行再审后裁定撤销该判决,进而排除了影响本案二审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障碍。
5.对一审判决认定证据错误进而导致量刑错误的问题进行监督。在佟某等人故意伤害一案中,一审判决认定佟某系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行为人,系本案的主犯,并判处其死刑。经审查,二审检察机关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佟某是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行为人,且其在本案中的作用与同案人韩某等人相比较要小的多,然而一审判决却对上诉人韩某等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二审法院对佟某改判为无期徒刑。
6.对一审法院运用证据错误进行法律监督。在刘某、方某绑架白某(未成年人)一案中,被害人白某的父母作为白某的法定代理人和独立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出席法庭。一审法院认为白某的父母系案件证人,故在判决中将其列为白某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证人。根据《
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证人只能是与案件处理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并且证人不能旁听案件审理过程。本案中,白某的父母是案件当事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并且其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身份参加了本案全部开庭审判活动,因此,不应当再担任本案证人。因此,二审检察机关在出席二审法庭时就该证据运用错误问题当庭发表纠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