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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二审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研究

  
  (一)全面审查原则。在坚持对一审裁判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的同时,要注意“六个结合”:坚持全面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对控诉、辩护理由(包括抗诉、上诉理由)的审查与对第一审裁判的审查相结合;对案件客观真实的探求与对原审裁判的审查相结合;对认定事实的审查与对适用法律的审查相结合;对原审认定的事实的审查与对新发现的事实的审查相结合;对案件实体的审查与对诉讼程序的审查相结合。

  
  例如,一审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起诉了五起抢劫事实,但一审法院仅认定并判决了其中的三起,被告人张某也只对这三起抢劫事实提出了上诉,张某在上诉状中交代杨某系其同案犯。对此,在第二审程序中,检察人员应当重点审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三起抢劫事实,同时还要对一审公诉机关起诉而一审法院未予认定的另两起抢劫事实进行审查,对张某交代杨某系其同案犯的新事实进行审查,以全面分析和判断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正确与否。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贯彻上诉不加刑原则,关键在于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要切实把全面维护包括被告人在内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有机统一起来。

  
  例如,李某因涉嫌抢劫罪被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情节特别严重,但考虑李某未年满18周岁,遂判处其无期徒刑。李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第二审程序中,检察人员通过认真审查卷宗材料和调查核实,发现李某作案时已经年满18周岁,一审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李某身份证明存在伪造现象。对此,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检察人员应当建议二审法院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维持原判。待第二审程序终结后,可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四、检察机关二审法律监督形式和内容

  
  检察机关在二审刑事诉讼中的监督活动主要通过向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纠正意见等方式来完成。在实践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院、处公函形式或者电话、传真、当面交谈等形式。检察机关的二审监督职能在内容上主要表现为:

  
  (一)对一审审判活动及其裁判进行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要对第一审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要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全部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实体性问题进行真实性、逻辑性、合法性等审查,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审查意见,对一审审判活动及其审判结果进行评价,指出其中存在的错误或违法行为,肯定其中合法和正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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