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二审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研究
甄贞;赵永红
【摘要】随着死刑第二审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开庭审理,以往存在手死刑案件二审审理方式中的三级结构被彻底改变。这顺应了在我国逐步实现对包括死刑案件在内的全部刑事二审案件进行开庭审理的发展趋势。为适应这一趋势,检察机关在刑事二审案件诉讼程序中的职能亟需明确。根据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诉讼规律,检察机关在刑事第二审中的诉讼职能应当界定为“第一审公诉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的继续和延伸,但重在全方位的诉讼监督”。
【关键词】二审;法律监督;诉讼职能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2007年以前,我国刑事第二审的审理方式主要表现为书面审查、庭外调查和开庭审理的三级结构。今年以来,死刑第二审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开庭审理,改变了以往存在于死刑二审审理方式中的这种三级结构。这表明,在今后对死刑案件的二审程序中,法院应当一律开庭审理后作出裁判。这顺应了在我国逐步实现对包括死刑案件在内的全部二审案件进行开庭审理的一种发展趋势。在这种现实的挑战和发展趋势的推动下,检察机关在包括死刑案件在内的刑事二审案件诉讼程序中的职责和功能亟需明确和界定。
实践中,对检察机关在刑事二审程序中承担的职能、具体职责事项以及履行职能的途径和方式等问题存在观念上的模糊认识和实际操作上的无所适从状态。例如,有的将检察机关二审职能完全归同于其一审职能,有的则直接定位于公诉职能,还有的将其归结为审判监督职能。这些观点从不同侧面或不同角度反映了检察机关在刑事二审程序中所承担的职能,均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检察机关二审职能的宪法定位和基本特性而言,这些观点显然不能涵盖检察机关二审职能的基本属性。结合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我们应当从法律监督的高度来归纳和概括检察机关的职能。在检察机关履行的法定职能是专门性法律监督职能的认识基础上,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在刑事第二审中的职能应当界定为二审法律监督职能。对此,本文对这一职能的界定根据、具体内容以及实现方式和相关实务问题进行简要探讨。
二、检察机关二审法律监督职能定位
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第362条规定,检察机关在刑事第二审中的职能具体表现为:应客观全面地审查原审案卷材料,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重点审查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量刑是否适当,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抗诉理由或上诉理由是否正确、充分。同时监督、检查第一审检察院公诉工作的质量,指导第一审检察院正确完成刑事指控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