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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及价值实现

  
  
  
  

  
60%

  
50%

  
50%

  
100%

  
100%

  
  表三、2009年A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分布状况

  
  
  
  
  
  
  
  
  
  
  
  
  
  
  
  
  
  
  
  
  
  
  
  
  
  
  
  
  

  
A院年结案数

  
合议庭审理案 

  

  
陪审员参审数

  
刑事案件

  
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参审数

  
占总案数比例

  
结案数

  
参审数

  
结案数

  
参审数

  
结案数

  
参审数

  
1556

  
623

  
313

  
40%

  
367

  
112

  
1132

  
198

  
56

  
5

  
  
  上述三表数据呈三大特点:一是在A院陪审员组成结构上,分布集中在干部、教师、医生、企业界和职工等几个行业,干部、职工和企业界陪审员还有一个隐性特点,即干部类陪审员多为机关或乡镇综治办主任,职工类陪审员多是法官在企业下岗的家属,企业界陪审员则是乡镇企业负责人或信用社人员。这种组成结构是推荐方便性和法院权衡的结果。所谓推荐方便,陪审员推荐表一般发至机关、乡镇,机关和乡镇就推荐本单位从事政法工作的人担任陪审员。所谓法院权衡,法院在进行资格审查并上报人大任命时,会有三种利益上的考虑:首先是为增强审判力量。机关干部和村干部掌握辖区内公共资源的调配权,可资执法利用;其次是对审判工作的协助作用。医生、工程师、教师可归入专家型陪审员,对涉医疗、建筑、少年审判案件可提供专业知识上的帮助;再次是解决法官下岗家属工作和生活困难。因此,在陪审员队伍中,村民、居民等普通陪审员几乎没有。不选任村民和居民陪审员,原因也大致有三:其一、村民和居民居住分散,不便管理,履职成本高,机关、学校、医院等陪审员有一个单位管理着,差旅费也由单位负担;其二、对村民、居民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律素质、素养不信任;第三、村民、居民流动性强,履职存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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