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及价值实现
李文斌
【全文】
实证研究者和司法实践者对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履职状况的基本判断趋于一致,即“陪而不审”。因之,认为该制度所获得的社会效益与制度创设价值预期相差甚远,故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多有非议。其实,“陪而不审”只是一个在表象上被误读出的结论——因为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显性地表现出人民陪审员实现“审”权的行为(审问),庭审完全是审判长或审判员唱独角戏。认真解读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功能,并仔细观察司法实践,得到的结论则相反——人民陪审员在审理过程中是“陪”,而“审”权行使则隐含在庭审秩序维护、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纠纷社会背景认知和裁判结论的评议意见中。合议庭的评议是不公开的,且是审判机密,故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并不为外人所知。实证调查的正确结论应该是,人民陪审员受专业能力和审判权能所限,其参“审”的深度不够,对裁判形不成有效影响。正是由于人民陪审员参“审”对裁判的影响力有限,人民陪审员本身也认可“陪而不审”的误读结论。
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预设的法律和社会价值,就需要解决人民陪审员参“审”对裁判的有效影响力问题。在法律和制度确定的基本框架未变的前提下,可能的做法是进行操作方式的改良,从而实现“又陪又审”。
本人的调研极其有局限,仅以某一个基层法院(文中称之为A法院)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作分析蓝本,不免犯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但一孔之见也不失有“抛砖”之用,而且目的在于与对此有研究兴趣者商榷。
陪而不审——一个被误读出来的结论
实证研究的一个基本方法是数据分析,尽管数据分析非常枯燥。下面就是一组数据分析及导引的结论。
一)人民陪审员组成及“陪”的情况
表一、2009年A法院陪审员及组成结构
陪审员总数(人) |
组成结构 |
30 |
机关干部 |
村(居委)干部 |
教师 |
医 生 |
企业界人士 |
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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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村民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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