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役权的内容
(一)地投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1.地役权人享有的权利。地役权人享有的权利有:①使用供役地的权利。地役权人为需役地的方便与利益有权使用供役地。需役地的方便与利益泛指开发、利用需役地的各种需要,包括通行、通过、取水、排水、通风、采光、眺望等,以及其他需要供役地人员容忍或不作为义务的方便与利益。使用供役地的方式、形态、限度,根据设立地役权的各种具体目的即需役地方便的具体需求确定。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有时是独占性使用,有时是与供役地人或其他人共用。而且只要不是性质不相容,同一供役地上,可以设定数个地役权。②实施附属行为的权利。地役权人基于行使、实现或维持其权利的需要,既可以为必要的行为,也可以为必要的设置。例如为排水目的而开挖排水沟、为引水目的而修筑引水设施等。地役权人对在供役地上修筑的附属设施拥有所有权。③基于地役权的物上请求权。包括排除妨害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2.地役权人应承担的义务。地役权人应承担的义务有:①正当使用义务。即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在设立地役权的目的范围内使用,并必须选择对供役地损害最小的地方和方式加以使用。因行使地役权的行为造成供役地变动、损害的,应在使用完毕后恢复原状或补偿损失。②维持设置义务。地役权人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附属设施,有保养、维修、管理的义务。地役权人与供役地人对附属设施的保养、维修、管理另有约定的除外。③公序良俗义务。地役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供役地人的权利和义务
1.供役地人享有的权利。供役地人享有的权利有:①供役地人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范围内,可以行使与地役权人相同的权利,可以使用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修建的附属设施。②地役权的设定为有偿时,供役地人有权请求需役地人支付相应对价。③供役地人因使用土地的需要,可在不影响地役权设立目的的前提下,请求变更供役地的利用场所及方法。[14]
2.供役地人应承担的义务。供役地人应承担的义务有:①容忍及不作为的义务。供役地人负有容忍地役权人在设定地役权目的范围内使用其土地的义务,同时供役地人负有不得阻碍地役权行使的不作为义务。[15]②费用分担的义务。供役地人在使用地役权人修建的附属设施时,应接受益比例,分担附属设施的费用,供役地人在需要变更供役地场所及利用方式时,应负担为此而产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