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未雨绸缪,对可能引起争议和纠纷的采访报道事先做好准备。一般说来,报道突发事件、涉嫌违反社会公德或违法的行为,极可能面临有关当事人的异议或不满,甚至遭遇语言和肢体暴力。新闻媒体和记者对此应有足够的心理准备和防范措施,及时研究法律保护措施,不给对方违法侵害留下可乘之机。
对不利于新闻媒体和记者进行正当舆论监督的某些法律条款要研究对策。有些法律条款,如
刑法第
221条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以及第
246条诽谤罪等,时常会被一些人不适当地用作对付公民和记者舆论监督的“法宝”。这些罪名以前并不引人关注,现在看来,它们对媒体和记者确实是险关。要特别关注这类案件,深入研究有关法律条款,例如,对于一般公司、上市公司的舆论监督,要特别注意根据《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公司法》等有关公司产品责任、信息披露义务等规定进行报道,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支持,规避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风险;对官员的监督需要援引
宪法第
41条以对抗诽谤罪的指控。同时,还可以就以上法律条款的适用问题通过内参等多种形式向最高立法、司法机关进行反馈和交流,争取有利的法律解释,以确保新闻报道的最大空间。
要引导社会各界合法处理新闻报道争议。最近几起侵害媒体和记者事件,均发生在京、沪、浙等经济发达地区和大城市,表明我们社会的法治素养亟待提高。新闻界平时应尊重采访报道当事人的人格,重视收集其意见,努力使新闻报道真实、客观、公正、全面;同时注意引导社会各界对有争议的新闻报道,通过合理渠道、合法方式、和平手段进行协商,避免激烈冲突。这样,在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也能够提升新闻界的社会形象。
【作者简介】
阚敬侠,法学学士、民法学硕士、新闻传播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