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年来,随着侵害记者事件逐渐增多,我国努力改善新闻工作环境,增强了对记者权利的保护。今年1月,李长春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要求“善待媒体、善用媒体、善管媒体”。今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规范
刑法第
246条诽谤罪的立案、批捕条件和程序, 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防止滥用公权力侵害公民、记者的批评监督权。2009年底,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从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六个方面实行公开,满足公众知情监督权,为新闻媒体和记者报道司法工作打开了方便之门。同年8月,新闻出版总署修订《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重申2008年11月7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保障新闻媒体和记者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不得封锁消息、隐瞒事实;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合法的采访活动。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我国有大量保护新闻媒体和记者正当合法权益的法律、政策,这是新闻媒体和记者开展工作的最重要依据,新闻媒体和记者要善于依靠党和政府、依靠法律维护正当合法权益。
二、新闻界要依法、切实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益
尽管有很多法律、政策保护记者权利,由于我国社会法治观念没有普遍地树立起来,还是不断发生侵害记者权利的现象。新闻界除了口诛笔伐,更需要在法律实践层面加强研究、寻找对策。
要善于通过党、政府、行业组织、司法机关坚决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对那些违法使用拘传、逮捕、通缉等强制措施和非法限制记者人身自由的,除了正当合理地要求有关司法机关撤销不恰当的措施外,还可以根据《
国家赔偿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有必要提请最高司法机关督促改进;对那些公然使用暴力的单位和个人,除了追究其人身伤害、财产赔偿的民事责任,还应当追究其非法阻挠正当合法采访报道的行政责任。与此同时,新闻媒体和记者更要加强自律,防止自己的行为在法律和道德方面出现不当之处。因为有时即使自身责任较小,对方严重违法,也会妨碍理直气壮地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