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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略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李建生


【摘要】股权变动须经历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及其履行,公司内部登记使受让人依法取得股权,公司外部登记使受让股权产生对抗力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彼此分离,在时间上脱节,是产生股权转让纠纷的主要原因。而探讨股权性质,分析股权转让合同与其他合同的不同之处,及时制定出相关法律制度,以减少股权转让纠纷的发生为目标,应该是当务之急。
【全文】
  

  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欲使股权对外转让发生法律效力、且无后顾之忧,需通过以下程序或法律关系依秩、渐进地完成:


  

  1、转让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和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解决转让的限制,即转让解禁或转让条件成就;


  

  2、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以及履行,表现为受让人支付价金,出让人交付出资证明(股票)、确认股权已交付、请求公司予以股权过户登记声明等;


  

  3、受让人与转让股东、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请求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公司承认新股东、涂销原股东;转让人有协助过户义务,公司有法定过户登记义务。


  

  4、由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登记变更事项——公司法定义务,向社会公示。


  

  可见,股权转让中所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有转让股东,其他股东、受让人、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和不特定第三人。围绕上述股权转让程序,研究股权转让合同的特点和效力,须首先搞清楚股权的性质和股权转让合同之目的。


  

  一、股权性质


  

  股权的性质甚为复杂,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归纳起来主要有所有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股东地位说、权利义务集合体说、独立的新型权利说、以及尚无定论说等几种观点。在此简介两种,在大陆法系国家,社员权说有一定的代表性,我国亦不乏学者坚持此观点。该学说认为,股东是公司的社员,股权是股东基于这种社员资格而享有的一种社员权。社员权是指股东因出资创办社团法人,成为该法人成员并在法人内部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总称。[1]独立的新型权利说认为,股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种独立的权利。股权是与所有权、债权、社员权等传统权利并列的一种独立的权利形态。该学说还指出,股权所有权说与一物一权主义不符;债权说无法解释股东的公益权,也很难界定股东的直接投资行为和债权人认购公司债券行为的本质特征;社员权说强调社团的人合性,而忽视其资合性,特别是一人公司的出现,使社员权说发生根本动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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