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出版自由是“维稳”根本
张千帆
【全文】
中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了言论出版自由,这条规定对中国社会的长治久安及其重要不用多说了。刚才有媒体的朋友对自己的价值表示怀疑,认为现在许多事即使报道了也改变不了什么,但是让我们大家对这一点不要有任何怀疑:你们的工作是中国当前最有价值的工作,记者是中国挖掘真相、维护公正的先锋。当然,新闻报道应该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但即使一时推动不了,将事情报道出来也是首功一件;否则,我们连发生什么都不知道,“盲人骑瞎马”,大家都生活在集体无意识之中,那哪能谈得上解决任何问题呢?我们不要以为中央什么都知道,许多发生在地方的事情恐怕都是通过媒体报道才知道的。
反过来说,即便报道不能改变现状,也不能就此而不报道吧。报道揭露问题之后能否解决问题,不取决于你我,这是执政者的事情。执政者没有把自己的工作做好,这是他的责任;但是如果发生了事情而没有报道,就成了你的责任。也许在一个堕落的制度环境下,不仅政府堕落了,连人民也开始堕落了,但不要忘记我们自己也是这个“人民”的一部分。我一直主张每个人都首先把自己的工作做好,然后才谈得上工作的社会价值和作用。学者的责任是讲真话,不讲或不敢讲真话是学者的堕落和耻辱;媒体的责任是发表和报道真话,不发表或不报道就成了媒体的堕落和耻辱。
今天的记者权利保障机制研讨会有一个由头,就是陕西渭南警方拘捕谢朝平案。谢朝平写的《大迁徙》揭露了当地移民问题,他尽到了自己作为记者和作家的责任;这样的作品不能发表,是生活在这个国家的我们大家的悲哀和耻辱。
谢朝平案件显然是地方公权力的严重滥用,非法经营只是一个借口。《大迁徙》是完全合法的出版物,它写的东西完全是真实的,而这种报道对于中国真正的和谐是极其重要的,所以不能按照程序上的一点瑕疵就将其定性为非法的。在国外,只要他不是实际恶意,即使报道有错误也是合法出版物;即使是有实际恶意,如果报道涉及重要的社会公共的利益,也不能对其进行处罚。在中国,我们就不要求那么多了,但是至少要允许真实、准确的报道吧?如果一个对社会有重要价值的真实报道被定性为“非法出版物”,那么我们还能出版什么呢?只有什么国家才会这么做呢?我不知道,但肯定不是一个民主和法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