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按照市场价格评估予以公正补偿
补偿条款被称为征收财产规定的唇齿条款,也就是说,无补偿无征收。之所以政府动用征收权要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不仅是为了弥补被征收人的损失,也是为了使得政府的征收权有一定的经济成本,从而谨慎、合理的使用征收权。世界各国的财产征收实践表明,绝大多数争议并非针对征收目的,对公共利益有异议,而是针对补偿问题,我国也是如此。在城市房屋征收过程中,特别是在补偿标准和数额上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就能很大程度上减少争议。在补偿数额的确定上,不应由政府单方确定,而应有被征收人的参与,协商和谈判程序是必备的。征收补偿应当是公正补偿,而且是按照公平市场价格计算。财产评估制度在我国已经建立并有长足发展,可以由客观、中立的评估机构为征收财产补偿确定标准和数额,市场评估方式应该越来越多地依法得到使用。评估机构应当由征收机关和被征收人协商、抽签或者投票决定,对评估应当有监督机制。补偿数额应当将被征收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权收回考虑进来,比如,可以按照不得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同一地段的商品房的市场销售价格来作为判断是否公正补偿的标准。
第三,适用公开透明、平等参与的征收程序
房屋拆迁实际上是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行使各自物权时发生的现象,由于涉及不同主体,因此需要行政机关加以协调。必须重新设计拆迁程序,程序正当是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的基本保障。
公告、征询被征收人意见、举行听证、确定评估机构和完成价格评估、草签补偿协议、建立征收安置补偿费用专项资金等应该是设定拆迁许可证的必经程序。在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作为落实当事人知情权和参与权的重要制度,是防止和减少矛盾纠纷产生的防线,应当是财产征收的必经程序。听证的参加人、具体程序都应当有具体规定;在听证会举行后的法定时间内,征收机关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书面通知听证会代表,并予以公告。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不仅应当公告,还应送达每一被征收人。面向被征收人乃至公众的送达是必要的,而房屋征收更是关系到每个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财产的重大事宜,很多国家法律都明确规定,应当通知到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本人。在房屋征收程序中,房屋征收决定必须送达,送达的方式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未送达的房屋征收决定属于重大程序违法,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