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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抗辩权的行使与限制

  

  第四,引入督促程序。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交、特别是长期拖欠物业费的业主,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即由债权人通过督促程序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基于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利益平衡及构建和谐关系的要求,物业公司在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前应当履行必要的催缴程序,如公示、书面通知、律师函、业主委员会督促与催缴等。


【作者简介】
熊进光,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注释】陈美秋.北京半数业主拒交物业费明码标价能否根治顽疾.北京日报,(2004-08-24)http://dev.villa.focus.cn/newshtml/746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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