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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抗辩权的行使与限制

  

  我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司法解释对业主拒交物业费的催收也作了规定。根据《物权法》第83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释》第6条亦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法院起诉业主,请求支付物业费。结合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举措来进一步解决业主拒交物业费的问题。


  

  第一,完善物业费收取的公示制度。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制定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收费公示有明确要求。根据该《办法》第8条规定,物业收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并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向业主进行公示。为此,物业公司可以从以下方面完善物业费公示制度:一是通过告示牌、宣传栏,以及为业主提供或发放收费手册等方式将有关收费内容进行公示,增加物业收费的透明度;二是每月按照楼栋和单元号编制业主应缴物业费清单,将应缴费清单张贴在楼栋或单元内的告示栏;三是将每月应缴费清单提交业主委员会备案。


  

  第二,建立完善欠费催缴程序。遇有业主应交而未交物业费时,物业公司首先应通过主动上门服务、短信提示的方式进行催缴,并告知业主缴纳费用的宽限日期(一般以15天为宜)。业主拖欠物业费1个月以上的,可以通过书面函来催缴;拖欠2个月以上的,可以向业主寄送律师函;拖欠3个月以上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


  

  第三,发挥业主委员会的催缴作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的规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催缴的职责。可以从以下方面来发挥业主委员会的催缴作用:一是由业主委员会公示欠费业主名单。从实践来看,可以考虑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共同公布欠费业主名单;二是业主委员会有权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业主规约的规定向欠费业主收取利息及滞纳金;三是当1/10或1/5以上的业主要求行使或请求业主委员会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而拒交物业费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启动物业服务质量评价程序并告知业主暂停支付物业费。经过评价,如果物业公司的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公告并书面通知业主缴纳;如果服务确实存在瑕疵的,应通过与物业公司的协商与谈判降低物业费,物业公司不同意降低的,告知业主按照物业公司已提供服务部分的相应标准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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