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损害小区环境。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的物业服务是一种小区公共服务,但它又是市场化的社会服务。业主以支付物业费的方式来购买物业服务,物业公司则通过提供物业服务的方式来获取经济利益。如果业主频繁地、持续地行使抗辩权而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被迫退出小区,最终导致小区无人管理,小区环境迅速恶化:垃圾无人打扫,花草无人养护,房屋、设施、设备无人维修,停车秩序混乱,严重的甚至二次供水系统、电梯系统和门禁系统也停止运转;偷盗事件频发,业主的人身安全难以得到保障。
第四,损害社会正常秩序。物业服务看似小事情,但关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与老百姓的生活悠息相关,小区和谐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业主过多地行使抗辩权,不仅会引发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冲突,而且会增加社会上的不稳定因素。为了收取物业费,物业公司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甚至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达到目的。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民事纠纷,可能会被演化、升级为治安案件、刑事案件。而业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也会寻求媒体、政府的帮助。面对利益需求难以一致、数量众多的业主,如果政府介入不及时、不主动,或者处理不当,小区物业纠纷就可能升级为群体性社会事件。
三、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中行使抗辩权的限制
从实践来看,抗辩权的行使无论对业主、小区,还是对物业公司,都会造成不利影响。抗辩权的频繁行使不仅会损害物业服务合同的交易安全和效率,也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因此有必要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进行限制。
(一)《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解释》有关行使抗辩权的规定及评析
《解释》第5条对业主行使抗辩权作了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业主行使抗辩权应符合以下要求或条件:一是行使抗辩权的主体为业主;二是业主行使抗辩权针对的是物业公司的收费行为,而不是物业公司实施的各类服务行为;三是业主行使抗辩权的条件是物业公司违规收取物业费,即物业公司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擅自收费行为,包括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等。该规定通过赋予业主抗辩权,对遏制物业公司的违规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是,上述规定也存在一些缺陷:(1)将业主行使抗辩权限制在物业公司违规收费行为本身,对于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服务有瑕疵能否进行抗辩没有加以规定,这实际上是限制了业主行使抗辩权的适用范围,不利于业主利益的保护;(2)业主行使抗辩权时,是业主可以“单个”的行使,还是应达到“一定数量”时才能行使,也没有明确规定;(3)当业主行使抗辩权时,是可以拒绝支付物业公司违规收取的物业费,还是可以拒绝支付全部的物业费(合同约定内的物业费),规定也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