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物业公司行使抗辩权的表现形式
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公司行使抗辩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在少数业主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物业费时,物业公司拒绝为这些业主履行专属于其的部分服务项目。物业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如拒绝继续为欠费的业主提供维修服务、暂停二次供水、门禁系统服务等,直至业主补缴拖欠的全部物业费。(2)在较多业主拖欠物业费时,物业公司减少,甚至停止提供所有小区物业服务。这是物业公司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一种情况,但应当谨慎行使。因为物业公司停止物业服务后,小区环境将迅速恶化,给业主生活带来极度不便,而且会损害已缴纳物业费的业主权益,进一步激化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
二、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中行使抗辩权的利弊分析
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制度设计,其目的本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通过行使抗辩权,发挥防范合同信用风险、增益债权实现的功能[3]。然而,由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如物业服务对象(业主)的人数众多性、服务过程(行为)的持续性、服务内容(项目)的复杂性、服务质量(标准)的不确定性等,抗辩权的行使不仅难以达到立法目的,反而可能损害合同交易的安全和效率。在物业服务中,因业主人数众多,其对物业公司是否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常有“以偏概全”的问题,而业主行使抗辩权最容易的方式就是拒绝缴纳物业费。业主行使抗辩权的结果,就是使物业公司失去收入来源,经营困难,最终导致服务质量降低,不得不终止对小区的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中业主行使抗辩权的弊端主要有:
第一,妨害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对于少数拒交物业费的业主,物业公司采取停止专属服务的方式予以对抗。若停止这些专属服务并不能使业主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则物业公司可能进一步采取自认为合法而实为违法的方式,如停水、停电,拒绝业主的私车,甚至拒绝业主进出小区等限制业主合法权益的方式。物业公司采取的措施无论合法与否,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激化矛盾。对于大多数正常缴纳物业费的业主而言,他们本期望物业公司能够提供正常、全面的物业服务,但因部分业主行使抗辩权拒绝缴纳物业费而影响了物业公司的经营收入,使物业公司减少服务投入、降低服务标准。这些正常缴纳了物业费的业主也成为了受害者,享受着与支付的物业费不相符的服务,并由此成为潜在的抗辩权行使者。
第二,妨害物业公司的正常经营。物业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向业主收取物业费,既是其能够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也是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小区业主提供正常、全面服务的保障。但由于物业服务对象的业主数量多,业主动辄拒交物业费,不仅增加了物业公司催缴费用的成本,而且个别业主的欠费行为会产生“示范效应”、“连锁反应”。业主欠费直接影响了物业公司的经营收入,高欠费率将导致物业公司因此减少资金投入、拖欠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拖欠公共水电费。物业公司将陷入经营困难,甚至亏损的境地,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只能撤出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