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抗辩权的行使与限制
兼评《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解释》第5、6条
熊进光
【摘要】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动辄以物业服务不符合要求为由行使抗辩权,拒交物业费。因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抗辩权的行使存在许多弊端,如妨害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妨害物业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小区环境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5、6条对业主抗辩权的行使与限制作了规定,对于平衡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利益关系具有积极意义。但仍有必要适当强化对业主行使抗辩权的限制,如对合同主体抗辩的限制、业主单个行使抗辩权的限制,应当规定只有达到一定数量的业主同意才能行使抗辩权;通过业主委员会来行使抗辩权,将业主行使抗辩权的行为作为业主团体共同决定的事项。同时,物业公司对欠费业主行使抗辩权时,必须确保已交物业费业主的利益不受损害,不得对欠费业主停水、断电或停止小区公共服务。应当通过完善物业费收取公示制度、完善欠费催缴程序、发挥业主委员会的催缴作用、引入督促程序等,来进一步完善物业费收缴制度。
【关键词】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抗辩权的行使;抗辩权的限制;欠费催缴程序
【全文】
引言
近年来,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因物业服务引发的矛盾已经成为影响住宅小区和谐、稳定的最主要因素。这既与物业公司未能提供及时、有效地为业主提供满意的服务有关,也与业主任意地、过于频繁地行使物业服务合同抗辩权有关。部分业主动辄以服务质量差、业主不满意为由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以下简称“物业费”),欠费现象较为普遍。据中国物业管理协会2008年5月发布的《全国物业管理行业生存状况调查报告》显示,被调查的4 600家物业公司中,商品房小区平均物业费缴费率仅为79.48%左右,有些地区的平均缴费率甚至只有68.57%。(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全国物业管理生存状况调查报告【{R}.2008-05-09{2010-01-03},http://220.194.44.52/?action-viewnews-itemid-999.】据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2004年对北京市28个商品房小区的调查统计,收费率能达到80%以上的只有14个小区,有8个小区的收费率为60%左右,另外6个小区的收费率只有30%[1]。2008年上海出现了物业公司撤离小区的风潮,至少有10家物业公司因经营严重亏损撤离了近50个小区[2]。据笔者在南昌市物业管理协会的调查,2009南昌市商品房小区的缴费率整体维持在70%~80%,有的缴费率甚至不足50%。物业费的普遍拖欠,不仅激化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而且使物业公司的生存环境面临严重困难,不少物业公司处于亏损经营状态。(根据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2008年5月公布的《全国物业管理行业生存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在4 600家物业公司中,盈利1 843家,占40.07%,亏损1871家,占40.76%;持平886家,占19.17%。)另一方面,开发商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尽快把楼盘销售出去,往往单方面对业主许诺免除前期物业甚至入住后若干年内的服务费,更是使得物业公司的生存环境雪上加霜。(例如,位于南昌市红谷滩区的“东方海德堡”,是由江西鸿源科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深圳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楼盘。2009年6月以来,因开发商对业主承诺5年内免除物业费、自己又拖延支付按照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的物业服务补偿费,引发了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纠纷,并使业主利益遭受了严重损害。)为了有效化解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以下简称《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解释》或《解释》)。该《解释》第5条、第6条对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业主抗辩权的行使与限制作了具体规定。但从实践来看,如何防止业主动辄行使抗辩权,避免因拖欠物业费而把物业公司与业主推上矛盾的两极,则更值得人们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