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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侵权责任法》与人权保障

  
  就此而言,新法实施仅仅是一个开端,起码还有几件事情亟待积极跟进,譬如事关尊严的精神损害赔偿,尽管《侵权责任法》第22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谁来界定?如何界定“严重”程度?赔偿依据指向性何在?这些关键问题还需刚性的解释配套。以责任捍卫权利、以赔偿威慑侵权,这当是新法的灵魂与生命力。尤其在面对“惩戒不到位、侵权无止境”的现实时,如何让“有侵权即有赔偿”原则不再“廉价”,如何让有价的尊严从新法中获得尊崇地位, 这些命题既考验着执法智慧,也考量着新法的底线与伦理。

  
  新法出台只能代表维权的立法阶段已经结束,但真正考验的是执法阶段《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情况。为保证人民法院统一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就曾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侵权责任法的学习,充分利用各种形式进行业务培训,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对全体民事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轮训一遍。我们期待着群众在遇到侵权时能放心地举起《侵权责任法》这个法律盾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这样的人权保障才会更有现实意义。

  
  自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991年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以来,中国的人权保障事业不断发展,已经逐步建立起了以宪法为根本依据,包括《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这部《侵权责任法》凸显了对生命尊严的张扬和呵护,彰显了国家法治文明进步。它的实施是中国人权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是对“依法治国”理念的当然表现,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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