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校园安保责任
《
侵权责任法》对近3个月来,福建南平、广西合浦、广东雷州、江苏泰兴、山东潍坊、陕西南郑等地接连发生的恶性校园暴力案件给予重视,就学校伤害事故责任作出具体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针对学生在学校门口遭受伤害的情形,参与法律起草的法学专家王利明接受采访时说,法律强调“学习、生活期间”,而没有仅仅限制在“校园内”。这意味着如果学生在校园门口仍然是学习、生活的话,学校仍要承担相关责任。这样针对校园安全,法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将举证责任转移到学校,将促使学校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以加强对学生们的权利保障。
加大对缺陷产品控制力度
《
侵权责任法》以“产品责任”专章对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09年,丰田在美国共召回16款600多万辆问题汽车时,在中国仅召回1款75000辆;丰田公司除召回外,对美国消费者还给予一定补偿,但对中国消费者却无任何说法。今年,因为拉绳存在勒死儿童的风险,宜家家居等多家企业在美国召回数量庞大的窗帘制品,在中国却绝口不提“召回”两字。这一切的理由都是召回补偿原则“按市场所在国的法律办”。现在7月1日实施的《
侵权责任法》完善了召回制度,为索赔提供过硬的法律依据,我国消费者将不再面临维权的尴尬。
环境污染者担法律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
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
民法通则》第
124条的规定,因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而造成的损害,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本条中取消了“因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这一限定,无论有无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只要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污染者都应承担侵权责任。可以说这一变化,更体现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环境权是世界人权发展的第三个时期的主要内容。环境权是指特定的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对公民个人和企业来说,就是享有在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主要包括环境资源的利用权、环境状况的知情权和环境侵害的请求权;对国家来说,环境权就是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权,是国家作为环境资源的所有人,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利用各种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环境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和自然的和谐发展。《
侵权责任法》明确对环境污染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体现了我国现行法制对环境权的保护,对人权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