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权责任法》第
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二是规范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在此
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
侵权责任法还首次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办法。法律规定:“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
侵权责任法》首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贯彻了
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体现了法制的进步。
明确网络侵权责任
“人肉搜索”“爆料”“晒艳照”“虚假广告”人们在网上行使自己自由权利的时候要注意有可能造成对他人的侵权。来自中国互联网协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5月,我国网站达到320多万个,网民人数超过4亿。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侵权案件时有发生。
为保护民众在网络领域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此条规定的是网络侵权责任,主要针对的是因网络而引起的对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的侵权行为。在此之前《最高院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在网络上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已有较为详细的规定,此条基本源于该解释中的规定。而本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较之前的规定更为宽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负责人指出,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制,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立法的进步,有利于在网络时代进一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