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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侵权责任法》与人权保障

  
  “侵权责任优先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来看,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与之可能存在先后履行问题的,仅仅只有赔偿损失一项。因此以往会出现因侵权行为人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或者依法被给予行政处罚后无力承担民事责任,致使被侵权人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无法实际履行的情况。由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由公权力机关依法予以追究的,而侵权责任是基于民事行为由民事主体予以主张,二者间权利行使的主体并不对等,因而造成“绝对的平等即是不平等”的状况,使得私权利往往难以得到实现。因此本法此条规定的“先民后刑(行)”的原则,更为体现了私权、公权平等保护的立法原则,也更能体现对人权的具体保护。

  
  “同命同价”赔偿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前,我国死亡赔偿金的确定主要是根据死者户口所在地的收入标准。这样的赔偿标准因将生命人为地划出高低贵贱而备受质疑。

  
  有关专家表示,侵权责任法的最终出台,反映了社会进步,彰显了生命的平等和尊严,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体现了“人人生而平等”的普世人权精神。同时也有专家指出,法律中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须”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说明法律基于现实仍留有空间。

  
  确立精神损害赔偿获赔

  
  女大学生在超市遭遇搜身,残疾人坐轮椅进超市被拒,因医疗机构误诊当了两年多艾滋病患者现实生活中,一些侵权行为尽管没有造成财产损失,但造成了精神损害。过去面对这样的案例,司法操作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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