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侵权责任法》与人权保障
心洁
【全文】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
侵权责任法》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早在2002年,这部法律就于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初审,历时7年,经历4次审议,是世界范围内第一次直接以侵权法命名的成文法律。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它在立法上填补了中国人维权的诸多“空白”,被舆论界誉为“因应新形式侵权行为、大规模侵权现象的法制利器”,与我国人权保障有着密切的联系。
其实,从1986年中国颁布
民法通则开始,关于规范侵权责任的单行法律已超过40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随之产生的侵权纠纷也不断增多,类型多样。由于侵权法律制度的滞后性和不完善,人民群众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常常遭遇“维权无据”或权利不平等的尴尬和痛苦。“丰田汽车”、“三鹿奶粉”、 “宜家家居”等事件,一次又一次在制度缺失的“伤口”上撒盐。据统计,2007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侵权案件86.3万件,2008年高达99.2万件。
此次颁布实施的《
侵权责任法》就是首部专门对侵权作出责任规定的法律,涉及产品缺陷、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污染事故、高空抛物等当前社会诸多难点和热点问题,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使人们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及时的救济和合理的补偿。
《
侵权责任法》有很多亮点:譬如第一次在成文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确立了“同命同价赔偿”原则;对解决长期存在的医疗纠纷有可操作性意义;对个人隐私权加以保护等。该法的通过是我国立法上一大进步,是具体人权保障制度的一次完善。
明确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
侵权责任法》第
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此条首次在我国成文法中列举了“隐私权”这一概念。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而在此法出台之前,我国并无事实上的隐私权利的规定,故而学界仅冠以“隐私利益”,实践中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隐私利益的保护是参照名誉权的形式来加以保护。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虽然本法并未对公民“隐私权”作出具体规范,但首次在成文法中明确对“隐私权”的保护,体现了国家对人权的重视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