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夏秀渊,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魏振瀛:《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法学杂志》1988年第1期。
参见魏振瀛:《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的请求权》,《中外法学》2003年第4期;魏振瀛:《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法学杂志》1988年第1期。
参见王立峰:《民事赔礼道歉的哲学分析》,载王利明主编《判解研究》2005年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冀宗儒:《论赔礼道歉作为民事救济的局限性》,《人民司法》2005年第9期。
《孟子 礼记》
默里 斯坦因:《日性良知与月性良知》,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21页。
参见《中国人权百科全书》“良心自由”词条,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46页。
陈斯彬:《论
宪法上的良心和宗教自由》,《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前引7陈斯彬文
戴涛:《论思想自由权的宪政保护》,《法律科学》2004年第2期。
詹姆斯 M 伯恩斯等:《民治政府》,陆震纶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5页。
参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赵建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关于公正审判权的规定》,《法学研究》2005年第5期。
具体案情是:请求人以刊登在1988年6月号的《女性东亚》的报道侵害了自己的名誉为由,向汉城民事地方法院提起损害赔偿及根据民法第764条作出赔礼道歉广告处分的诉讼请求。为此,作为被告的东亚日报社以民法第764条违反
宪法为理由向法院提出违宪申请,其请求被驳回后根据
宪法法院第
68条第2款向
宪法法院提出了
宪法诉愿请求。韩国宪法法院于1992年4 月1日经审理后判决,认定强制赔礼道歉违反了
宪法规定的良心自由、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详细内容参见韩大元:《韩国宪法法院关于赔礼道歉广告处分违宪的判决》,载王利明主编《判解研究》2002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99 -201页。
转引自前引1魏振瀛文。
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页。
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L.335-6规定:“法院可判令被告付费在法院指定的报纸上全文或摘要刊登判决书。”《德国著作权法》第103条标题即为“公布判决”,该条规定了在不同的情况下法院根据胜诉方要求公布判决全文或摘要,费用由败诉方支付。我国台湾《
著作权法》第
89条规定:“被害人得请求由侵害人负担费用,将判决书内容全部或一部登载新闻纸、杂志。”
如王泽鉴认为:“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第195条第1项规定,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为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如登报道歉启事。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7页。又如史尚宽认为:“名誉回复之方法,或令于报纸刊登谢罪广告,或令于法庭当面谢罪,或令提出谢罪文状。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第213页。民国时期的民法典第195条的立法理由说:“其名誉被侵害,非仅金钱之赔偿足以保护者,得命为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例如登报谢罪等。”韩国的“《女性东亚》赔礼道歉案”也属这种情形。
韩大元:《韩国宪法法院关于赔礼道歉广告处分违宪的判决》,载王利明主编《判解研究》2002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4月版第199-200页。
前引17韩大元文,第200页。
前引17 韩大元文,第200-201页。
张新宝:《
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版,第538页。
唐. R. 彭伯:《大众传媒法》,张金玺、赵刚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6-227页。
参见魏振瀛:《<
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现代法学》2006年第3期。
参见丁建军:《浅谈民事责任中的赔礼道歉》,《法律适用》1997年第2期。
前引22丁建军文。
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趋势》,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 id=27378,2008年3月3日访问。
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出版,第532页。
参见童兆洪主编:《民事强制执行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21-122页。
冀宗儒和张新宝也持此观点。如冀宗儒认为公布判决书的内容的做法“只产生消除影响的效果,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赔礼道歉,”参见前引冀宗儒文;张新宝也认为,“如果赔礼道歉是以公开的方式进行的,这种民事责任方式也就具有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功能。”参见张新宝:《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及其民事救济方式探讨》,《法商研究》1997年第6期。
如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昆民六初字第10号的周成清诉陈丽娟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丽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云南日报》刊登致歉函(内容需经本院审定),对原告周成清公开赔礼道歉。若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代为刊登,费用由被告陈丽娟负担。”
张新宝:《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及其民事救济方式探讨》,《法商研究》1997年第6期。
黄松有:《关于民事执行理论研究中的若干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9月15日。
前引3王立峰文,第41页。
前引3王立峰文,第41页。
龙显铭:《私法上人格权之保护》,中华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58年2月台1版,第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