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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取消侵权责任法的“赔礼道歉”责任

  
  《民法通则》虽然规定赔礼道歉可以单独适用,可是,从它诞生之日起就没有真正单独适用过。而所谓强制执行的赔礼道歉实际上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方式或由法院实施一种侵害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的侵权行为。

  
  赔礼道歉责任是法律给法官出的一道难题,不执行会影响法律的权威和法院的威信,而执行又会侵犯人权。

  
  六、赔礼道歉的内容难以依法履行、效果往往适得其反

  
  赔礼道歉的内容不明确、不确定,当事人之间难以履行。赔礼道歉是口头还是书面,法律没有规定。口头的赔礼道歉什么时候说、在哪个地点说、在哪个场合说、说哪些内容的话、该说到什么程度如此等等,法律没有规定也无法规定。过错方即使口头履行了赔礼道歉的义务,受害方主张没履行怎么办?是不是履行时受害方要打收条说收到赔礼道歉一个。过错方口头履行了赔礼道歉的义务,但是受害方不满意,侵权人是否要重新履行赔礼道歉的义务?

  
  如果说口头的赔礼道歉在法院履行,且要有法官的参与和主持,以法官的认可为准,那么,还是存在受害方对赔礼道歉不满意的情形。过错方可能会真诚地道歉,也可能会为履行义务而例行公事似地赔礼道歉。在诉讼时,由于当事人双方关系比较紧张,难以产生赔礼道歉所需要的氛围。而受害方由于对过错方有强烈的怨恨情绪,可能会不宽恕过错方,对过错方的赔礼道歉不满意、不接受。“毕竟,法律不能强制受害人接受道歉,就好像不能把刀架在一个人的脖子上强迫他去爱一个人一样。”[32]而一个让受害方不满意的赔礼道歉对受害方来说,达不到宣泄受害方愤恨情绪、抚慰受害方心灵的效果。书面的赔礼道歉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书面的赔礼道歉的格式、内容等,法律没有统一的规定。有学者指出,法律上赔礼道歉的内容“应该明确包括五项要素,即承认损害事实的发生,向受害人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违法,承认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对于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表示悔恨,向受害人保证将来不再做出类似行为”。[33]过错方自愿这样道歉是可以的,但是,法律不可能也不应该有这种对人的自尊心羞辱的规定;即使这样规定,这种格式化的赔礼道歉方式是否会起到应有的作用也是有疑问的。

  
  强制的赔礼道歉会加剧当事人双方的紧张关系。本来,赔礼道歉的目的是使当事人双方抛弃前嫌,促进邻里和睦和人际关系的和谐,有利于社会稳定,而强制赔礼道歉的结果往往与此背道而驰。赔礼道歉责任会使受害方把打官司的目的变成出气,受害方可能会利用赔礼道歉来达到发泄愤恨情绪和出“一口气”目的,利用法律规定的赔礼道歉这种责任方式强迫过错方低声下气向自己道歉,以求在精神上和心理上彻底击垮败对方,取得精神上和心理上的优势。而过错方为了保住面子誓不道歉,宁可赔钱也不赔面子,把诉讼变成为一场你死我活的“面子战”和“出气战”。

  
  法律上的赔礼道歉还面临着悖论。首先是在法庭上赔礼道歉的悖论。“在公开法庭上谢罪,须俟该诉讼事件之判决确定后,始得强制执行被告为之,而该事件之判决确定后,则公开法庭已不存在,故请求在公开法庭上恭向原告谢罪,结局乃请求不能之行为,不能认为正当。”[34]其次,从理论上讲,在判决书作出前,当事人双方的是非责任尚未分清,过错方尚未被法律认定,无人应该履行法律上的赔礼道歉;而在判决作出达后,是非责任已经清楚,过错方一般除照抄判决书以外,并无其他忏悔或痛斥自己的义务。最多加上“对不起”等无关痛痒的话。

  
  结语

  
  诚然,过错方的赔礼道歉有助于受害人自尊和信心的恢复,也有利于过错方挽回遭受社会谴责的不良影响,是文明社会的应有做法,应该成为我们社会人际关系的润滑剂。可是,把赔礼道歉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实质上是以侵害人的尊严的方式来保护人的尊严,结果是得不偿失。尤其是强制执行过程中,经常出现对过错方的人格侵犯和其他过激行为,有违赔礼道歉的初衷。道德上的问题用法律上的强制力来解决,是一种矫枉过正的危险做法。法律应该鼓励过错方进行发自良心的真诚的赔礼道歉,而不是强迫过错方进行不知真假的赔礼道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形式足以起到抚慰受害方心灵的效果,也可以达到为受害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作用以及解决纠纷的目的,没必要规定侵犯人格权的赔礼道歉的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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