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赔礼道歉也违背了思想自由。“思想自由是指蕴藏于个人内心的意见、信念、见解、要求等,不受外界干涉,从而得以进行理性判断的自由。思想自由包括信仰、观点、理论等的自由,它是一种内心活动的自由,…沉默自由体现了人的思想得以独立,从而自由地思想,因而沉默自由应当属于思想自由。”[9] “沉默自由是每个人可以拒绝表明自己思想的自由。”[10]赔礼道歉首先体现为人的一种内心思想活动,强制赔礼道歉、强制过错方把内疚、歉意的思想表达出来是违背沉默自由的行为。不赔礼道歉属于沉默,个人拥有沉默自由,无论出于何种理由和目的,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公开其思想和意见,不得因其思想和意见受到谴责、起诉和强制执行。
西方国家在司法过程往往给予良心自由优于法律的保护。在有些国家,公民可以依据良心自由的原则拒绝服兵役。如依照芬兰法律,拒绝服兵役的人应受刑事处罚。但是,经兵役审查委员会认可,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伦理信念、依良心拒服兵役。[11]
韩国宪法法院在一个关于赔礼道歉责任的判决中认为强制过错方赔礼道歉会扭曲公民的人格,是违背
宪法保护的良心自由的。韩国宪法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指出“明确国家权力不干预个人内心的自由和价值判断的原理,更有效地保障作为民主主义价值基础的精神自由。
宪法第
14条规定:‘一切国民享有良心的自由’。良心自由是
宪法规定的国民的基本权。韩国已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B条约)第18条第2款规定:‘人人享有自我选择信念的自由,不受任何强迫性的限制。’但是,赔礼道歉广告制度是指要求不承认给他人名誉造成侵害的当事人违心地作出‘赔礼道歉’,是一种使之被迫认罪的形式。这种形式的实质是,国家运用裁判的国家权力,命令当事人违背自己的信念,强制性地形成认罪的伦理判断,并向外部表示。赔礼道歉广告强制地要求当事人以歪曲自己的忍受心为代价而表示所谓的良心自由,造成良心自由价值的扭曲,造成外部与内心不一致的‘二重人格’。因此,它违反了禁止强迫良心的原则,是对
宪法保护的良心自由的限制。…没有必要一定采用强制加害者良心表明的赔礼道歉广告方式,因为它是一种过分的限制方式,而且是对国民基本权的不必要的限制。”[12]我们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非自愿写的检讨书、保证书等现象实际上也是对人格的一种侮辱,也违背了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
思想自由也是民法的核心和根本理念。思想自由在
合同法的体现是意思自治,在
婚姻法的体现是婚姻婚自由,在人格权法的体现是良心自由。所以,日本学者认为,“法院令当事人赔礼道歉,违反
宪法关于‘思想及良心的自由不得侵犯’的规定。”[13]因为法律可以惩罚人的行为,但不可以惩罚和强制人的思想和内心,也不可以强制人开口说话。法律应该符合天地良心。
三、各国对侵害人格权责任的规定和做法
各国家和地区对侵权民事责任包括侵害人格权的责任形式,立法上主要有两种处理原则:一是恢复原状主义,二是金钱赔偿主义。
对于侵害人格权的责任形式,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规定一般比较简单。主要实行恢复原状为主,金钱赔偿主义为辅的责任方式。《法国民法典》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法国的判例和学说在解释此条时一致承认:“损害赔偿,旨在使被害人能够处于如同损害行为未曾发生然之情况。”[14]《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之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对被害人负赔偿损害之义务。”第249条规定:“负损害赔偿义务的人,应恢复损害发生前的原状。”《日本民法典》第710条和第723条规定,名誉遭受违法侵害者,可要求损害赔偿及恢复名誉。《韩国民法典》第764条规定,对侵害他人名誉者,法院根据受害者的请求可以作出给予损害赔偿或与损害赔偿并处恢复名誉的适当处分。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典第195条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它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