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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取消侵权责任法的“赔礼道歉”责任

  
  赔礼道歉源自以恻隐之心和羞耻之心为基础的人的良心(conscience)[3]。良心是人们在从事违法的或非正义行为时感到自责或不安的心里感受。行为人因其过错行为经自我反省而产生内疚感和悔恨,由内疚感和悔恨召唤而至的良心在行为上表现为赔礼道歉。孟子认为,人人有良心,良心有“四端”:即“侧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4]良心是人的道德自律的体现,是人内心的道德法庭,在规范人的社会行为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良心应得到尊重和鼓励。

  
  赔礼道歉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过错方的内心思想活动。当过错方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进行自我评价,认为自己违背了法律和公认的道德规范,侵犯了无辜受害方的合法利益,对自己形成否定性意见后,内心发生良心不安和自我的良心谴责。为了减轻这种不安或谴责所造成的痛苦和折磨,希望向受害方进行道歉,以请求对方宽恕和原谅,摆脱负疚感,使自己良心得到安宁,内心恢复平静。第二阶段是过错方向受害方的语言表达阶段。过错方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受害方承认自己行为的过错性,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并表示愿意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赔礼道歉是过错方把内心思想活动用语言表达出来的一种行为,是过错方主观上受良心驱使,为减轻自己良心痛苦而自觉自愿所做的一种行为。从根本上说,是人的一种思想活动和基于良心的心理活动。

  
  二、强制赔礼道歉侵犯了基本人权、违背了国际人权条约和我国《宪法》的规定

  
  过错方实施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方的人格权,违反了法律,违背了道德,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和良心道德的谴责,应该向受害人赔礼道歉。然而,在法律中规定赔礼道歉责任违背了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

  
  强制赔礼道歉违背了良心自由。“良心即个人对正当与否的感知,是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意图或品格在道德上好坏与否的认识,以及一种要正当地行动或做一个正当的人的责任感,这种责任感在人做了坏事时常能引起自己有罪或悔恨的感情。”[5]赔礼道歉是基于良心的话语,属良心自由的范畴。良心自由,是公民拥有依照一定的道德准则以内心意识自由地对是非善恶进行独立的道德判断,并作出相应结论的自由。[6]法律应当保障公民享有独立的道德判断意识和独立的道德人格,不应强迫公民赔礼道歉。

  
  “良心自由是当今世界各国所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经过国际性人权公约的规定,已经成为普世性的人权。”[7]一批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的宪法以不同形式规定了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中国作为第一批签字国签字参加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规定,人人享有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的权利;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之自由。”“良心自由是近代自由权利体系的价值核心。良心自由是自由权利体系的逻辑起点。个人首先是感到了内心的独立性才会产生外在自由权的要求。良心的自由,必然要求思想和信仰的自由。”[8]为了保障人权,世界许多国家,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国家均以不同形式规定和保护了良心自由,都没有把赔礼道歉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虽然我国的《宪法》未规定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但是,我国《宪法》第33 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有义务遵守已经签字参加的国际人权条约。赔礼道歉实际上是过错方把因良心不安或良心的自我谴责而产生的悔恨、自责感觉向受害人表达出来的言论,不应当受到强制。把赔礼道歉作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违背了国际人权条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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