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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量刑时该考虑那些因素?

  
  根据量刑委员会的计算,在密苏里州,一年监禁刑的成本是16823美元;普通缓刑/假释则是1354美元;高度监管缓刑(Enhanced Probation,罪犯的人身自由介于监禁与普通缓刑之间)的成本则是1792美元/年。一个30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其刑罚执行成本是504690美元,大概相当于一个普通美国家庭10年的收入。

  
  政府的意思很明显:利用明码标价的量刑建议向法官施压,希望法官主动减少监禁刑的比例和数量,增加判处非监禁刑,以缓和政府的财政压力,把纳税人的钱用到其他更需要的地方。

  
  基于美国人的实用主义传统,刑罚价目表很快受到广泛的肯定,据说已有另外几个州准备学习密苏里的做法。甚至有评论认为,这种与成本直接挂钩的量刑机制早该建立,因为现代社会根本不可能无视司法成本。只是问题在于,司法界素有自以为是的传统,多年来不屑考虑所谓正义的经济成本;这一次经济危机,正好把法官们逼上“看菜吃饭”、“量入为出”的死角。也许正是因此,全美量刑委员会协会的2010年会主题就是:正确的量刑政策——寻找正义与成本的平衡(Sound Sentencing Policy: Balancing Justice and Dollars).

  
  但是批评者同样不少。有人从传统理论处罚,认为正义不应以金钱来衡量,因此量刑不应与刑罚成本挂钩。不过必须承认,这种卫道士似地空洞说教好像没有太多市场,也不太被纳税人所待见。另有人从技术角度出发,认为量刑委员会的成本核算方法有问题,比如没有把缓刑犯再犯罪的社会成本考虑在内——因为其实根本没法为其定价。还有人指出一些更极端的问题,比如死刑判决相比终身监禁而言,其刑罚成本无疑低很多,那么这是否会刺激法官们多判死刑、少判监禁呢?

  
  不过尽管面临不少争议,刑罚价目表这一制度仍旧在密苏里得以施行。也许法官们的回复更为合理:各种刑罚的执行成本,仅仅是无数个量刑考虑因素中的一个,不会显著影响法官的决定;而且在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成本因素基本不会纳入考虑。死刑案件则根本没有进入价目表系统。

  
  其实相比美国而言,中国法院可能更需要正面回应刑罚执行成本。作为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一个民生投入严重不足的转型国家,政府可能更应该考虑最为经济的刑罚手段。近年来兴起的社区矫正、监外执行等改革,虽然初衷是改造罪犯,但成本也许同样是考虑因素之一。

  
  不过在中国,我们可能更需要担心成本因素被过度考虑。首当其冲是精神病人的恶性犯罪案件。比如最近在广东潮州法院,一个身背两条人命的被告人被确认患有精神病,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可是在作出判决之前,法院不得不几次三番找地方政府协商,一是确定事后关押该精神病人的医院,二是找到承担治疗成本的机构。法院院长甚至不得不亲自出马找到当地县长和书记,才最终敲定善后办法。不仅如此,法官们还自掏腰包,向被害人家属捐款捐物,以期稍微弥补不能让被告人偿命的缺憾。我们也许可以推测,如果地方政府不愿承担被告人的后续治疗费用,或者被害人家属不依不饶,法院甚至可能直接将被告人枪毙了事。毕竟,一个没有争议的事实是:他确实杀了人,而且还有可能伤害更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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