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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律硬伤的缝合

谈法律硬伤的缝合


王恰


【全文】
  
  所谓法律硬伤,即指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特别是审议通过阶段,因受政治政策性、关键位置关键人员的个人偏好甚至工作失误等非立法必要考量因素侵入的影响或干扰,从而使法律所具有的一种先天的不足或缺憾。这种不足或缺憾尚不足以也不可能动摇整部法律的实施,但因情况各异会产生不同影响。如何使这种本可以避免,又因某时某事某人而未避免的硬伤对法律实施所带来的影响降低到最低或消呢?无疑,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法律解释是一个基本的方法,比如理论解释与立法解释,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当然解释及历史解释等诸种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当然并不仅仅限于此。法律解释学的功能充分发挥,能够一定程度上缝合法律的硬伤。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国中,特别是深处转型期,改革攻坚期,或许法律硬伤的出现更显不足为奇。现举《侵权责任法》硬伤一二申明之。

  
  例一:《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是否违宪?《侵权责任法》起草小组核心成员、全程参与该法立法工作的张新宝老师指出:“《侵权责任法》去年12月26日公布,但它是一个匆匆忙忙的法律。本来我们翘首企盼希望它在今年3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但是到去年暑假的时候风向就发生了变化。法工委的领导就对我吹风了,说这个法律很可能由常委会通过。这里面涉及到政治上的一些安排,也涉及到中央工作的安排。”(《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理解与适用——西南政法大学金开名家讲坛实录》)这里涉及政治上的一些安排及中央工作的安排似乎不应当是立法本身必须要考量的因素,它的出现徒增了《侵权责任法》的违宪风险,这不能不说是该法的一处硬伤。该硬伤不仅影响了《侵权责任法》民事基本法性质的与否,而且影响到在法律冲突情形下的法律适用。对此,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09年12月26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王胜明副主任就《侵权责任法》为什么选择在常委会会议上通过而没有提交全国人大会议通过如是答检察日报记者提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复研究认为,《侵权责任法》从实际内容看是在《民法通则》等法律的基础上制订的;《民法通则》是1986年制订的,在此之后还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侵权责任法》是对《民法通则》等法律的细化、补充和完善;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常委会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无论怎样,这都是以权力机关的名义对违宪问题的一次解释,且该资料可以作为法律历史解释的一个内容,它回答了《侵权责任法》并非宪法意义上的民事基本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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