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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的趋同

【注释】参见李双元、于喜富:《法律趋同化:成因、内涵及其在“公法”领域的表现》,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年第1期。
参见屈学武:《保安处分与中国刑法改革》,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5期。
参见蔡道通:《后现代思潮与中国的刑事法治建设——兼与苏力先生对话》,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7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4-118页。
参见胡陆生:《刑法国际化范畴研究》,载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组织编写:《现代刑事法治问题探索》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1页。
参见苏彩霞:《中国刑法国际化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12页。
参见储槐植:《再说刑事一体化》,载《法学》2004年第3期。
甘雨沛、何鹏:《外国刑法学》(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前言第1页。
参见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4页。
王利明:《“饭碗法学”应当休矣》,载宫本欣主编:《法学家茶座》第4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8-31页。
田宏杰:《中国刑法现代化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59页。
参见前注,苏彩霞书,第61、94页。
参见前注,田宏杰书,第59页。
许发民:《刑法文化与刑法现代化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前言第2页。
参见前注,苏彩霞书,第96页。
参见前注,苏彩霞书,第96页。
参见前注,许发民书,第122页。
参见何家弘:《刑事司法的八大发展趋势(代序)》,载何家弘主编:《刑事司法大趋势——以欧盟刑事司法一体化为视角》,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何家弘教授论述的原文为:“在此需要说明一点,笔者所讲的‘统一’既不是刑事司法在组织上的全球一体化,也不是刑事司法在体制上的世界大同,更不是各国有关刑事司法的规定一模一样,而是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和内涵标准的一致性。”
参见李双元、李新天:《当代国际社会法律趋同化的哲学考察》,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3期。
参见李双元、何绍军、熊育辉:《从中国“入世”再谈法律的趋同问题》,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第5期。
参见前注,苏彩霞书,第2-12页。
参见前注,胡陆生文。
李双元教授认为:“法律趋同化,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随着社会需要的发展,在国际交往日益发达的基础上,逐渐相互吸收,相互渗透,从而趋于接近甚至趋于一致的现象。在国内法律的创制和运作过程中,法律趋同化主要表现为越来越多的涵纳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与国际惯例,在国际法律的创制和运行过程中,主要表现为积极参与国内法律统一的活动和接受或加入已有的国际造法条约。”李双元、张茂、杜剑:《中国法律趋同化问题之研究》,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3期。
参见黄文艺:《法律国际化与法律全球化辨析》,载《法学》2002年第12期。
关于法律国际化,学者们也有不同观点。还有其他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公丕祥教授从法制现代化的角度界定法律国际化,认为:“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世界性的普遍现象,但同时又存在着多元发展的多样化模式。这是全球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一条基本规律……法制现代化不是孤立封闭的法律现象,也不是某一个国家或某一个地区的个别态势,而是一个开放式的国际性的法律发展过程。这一革命性的进程,深刻地改变了人类法律生活世界的面貌,推动着各个民族、各个国家和各个地区的法律文化的交流与融合,从而促进了人类法律文明的成长与飞跃。因此,法律发展的国际化是当代世界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十分突出的时代趋势;所谓法律发展的国际化,主要是指在法律文化的传播与交流的历史进程中,各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制度蕴涵着世界法律文明进步大道上共同的基本法律准则,使各国的法律制度在某些方面彼此接近乃至融合,进而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联结的国际性的法律发展趋势。”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4-365页。
孙笑侠教授将法的国际化理解为与法的民族化相对应的概念,认为:“法的民族化在这里是指法按照本民族的特质而发展,它是民族、传统、文化、国情及其发展规律对法的要求,是法的内向型发展的规律。法的国际化是指法顺应国际社会的法律合作、交流、融合乃至局部统一的趋势,这是人类共同活动和共同理性对法的要求,是法的外向型发展的规律。”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修订版,第23页。
参见前注,胡陆生文。
胡陆生博士、苏彩霞博士关于刑法国际化概念的主张并不完全相同。胡陆生博士认为,苏彩霞博士的定义忽略了各国刑法与非刑事国际公约的关系。参见前注,胡陆生文,第223页。不过,胡陆生博士这里所讨论的苏彩霞博士的定义,是苏彩霞博士在此前一篇论文(《中国刑法国际化论纲》,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2期)中所提出的定义:刑法国际化,是指不同国家的刑法在发展过程中,相互吸收、彼此渗透、共同缔结国际刑事公约,从而使各国刑法在人类法律文明进步大道上趋于接近、协调发展、共同前进的趋势。苏彩霞博士在2006年出版的《中国刑法国际化研究》一书中虽然对此定义进行了修正,增加了“国际惯例”的要素,不过并没有增加“非刑事国际公约”这一点。
参见前注,黄文艺文。
参见前注,苏彩霞书,第5-17页。
参见前注,胡陆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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