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刑法的趋同的外延包括刑法文化、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刑法的趋同是秉承刑事一体化思想形成的综合性概念,涉及刑法文化、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法文化是刑法中的文化,是刑法规范、相关的法律设施等外显实体的内在精神部分,而且是一种集体精神、文化精神。这种精神与作为其载体的因素不同,因此我们不承认所谓物质刑法文化的存在;这种精神也是异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上层建筑)的,故而我们不承认所谓制度刑法文化的存在;刑法文化中也不乏文化垃圾现象,将刑法文化与刑法文明加以混同也是我们所不赞成的。”[16]刑事立法就是有关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事法律规范体系,是制度层面的刑法,包括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和刑事执行法。刑事司法是司法机关适用刑事法律规范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理的实践过程,是运作层面的刑法。这三者相互结合,相互影响,构成了刑法的整体。刑法的趋同将对不同法域的刑法在这三个层面的互动关系进行研究。
第四,刑法的趋同的方式主要包括四种。具体而言,刑法的趋同的方式包括四种:(1)引入国际刑法或外法域刑法理论;(2)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3)移植外法域刑事立法;(4)国际或区际刑事司法合作。引入国际刑法或外法域刑法理论是指一个法域的刑法理论工作者引入国际刑法或者其他法域的刑法理论解决本法域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等问题。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通过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而成为国际刑事条约或非国际刑事条约的缔约国。移植外法域刑事立法是指一个法域将其他法域刑法的整体或者部分吸收到本法域的刑事法律制度之中并使之发挥作用。参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四章国际合作的有关规定,国际或区际刑事司法合作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司法机关之间,根据本国或者本地区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双边互惠原则,相互就刑事诉讼所进行的帮助和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的移管、刑事诉讼的移交、执法合作、联合侦查和特殊侦查等七类行为。
第五,刑法的趋同之标准不是世界刑法大同,刑法的趋同并非一个目的性概念。不同法域的刑法文化、刑事立法或刑事司法趋于相似或一致的判断标准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不同法域的刑法文化、刑事立法或刑事司法在内容上具有相似性或一致性。这并非要求不同法域的刑法文化、刑事立法或刑事司法在内容上必须全部一致,局部相似或一致也可以认为是刑法的趋同。具体分析时,前述四种刑法的趋同方式的采纳是重要的判断指标。其二,这种相似性或一致性是在增加而不是在减少。其三,借用何家弘教授关于刑事司法“走向统一”这一趋势的论述,刑法的趋同既不是刑事司法在组织上的全球一体化,也不是刑事司法在体制上的世界大同,更不是各国有关刑事司法的规定一模一样,而是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和内涵标准的一致性。[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