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再审制度面临的真正问题是法院难以对付的大量申诉,申诉难以平息的问题。而大量申诉的产生和存在有着多方面的原因,有的的确是因为司法裁判的不公正所致,有的是因为对法律的不理解,有的则是因为转型时期政策、法律、法规之间的不一致或冲突所致,也与司法权威度不高,程序保障、不满吸收机制不充分有关,而这些问题并不仅仅是通过再审制度修正可以解决的,因此,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大量申诉的压力依然存在,申诉难的问题也依然会存在。
【作者简介】
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以下简称《草案说明》)认为,再审和执行这两部分修改条件比较成熟。
在《
民事诉讼法(草案)》提出之前,无论是法院系统,还是媒体,一般使用申诉难、再审难或申请再审难的说法。在《草案说明》中使用了“申诉难”的说法。由于再审是法院的行为,因此面对当事人的“申诉难”的说法更为妥当一些。对于“申诉”之“难”,《草案说明》的解释是,“难就难在应当再审的未能再审,应当及时再审的长期未能再审,不少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由于再审的启动有三种途径——法院职权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院抗诉,因此再审事由也可以分为职权再审事由、申诉的再审事由和抗诉的再审事由。
法院职权再审的再审事由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从逻辑上讲,法院职权再审的再审事由应当与当事人申诉和检察院抗诉的再审事由一致。
张卫平:《民事再审事由研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张卫平:《辖权异议:回归原点与制度修正》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