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制度修正解读
张卫平
【全文】
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该修正案主要在再审制度和执行制度这两个方面进行较大的修改。修正案的通过标志着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和执行制度在完善的道路上又迈出了一大步。
本世纪初,《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便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并因为《民事诉讼法》修改被纳入立法修改日程而不断升温,但与学界的期望不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大改,甚至中改,而仅仅是小改。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小修小改,这样的作业处理虽然对不少人而言难以理解,但客观地讲在目前的形势下,选择小修小改应当说还是正确的。其一,虽然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已经取得长足的进步,但学界对于《民事诉讼法》修改所进行的理论准备却依然不够充分。无论对《民事诉讼法》的宏观结构,还是微观制度的研究都尚未到达充分的程度。从已经公开发表的《民事诉讼法》草案来看也尚存许多问题需要研究和探讨。其二,对民事诉讼实务还缺乏应有的调查和研究,对于我国民事诉讼实务中的问题和制度需求缺乏足够的实证支持。修改一部法律必须对该法律实施的实际状况有所了解,知道实践中的问题所在,没有充分、全面的实务调查研究,就不可能真正修改好《民事诉讼法》。至今,我们还没有看到关于《民事诉讼法》实施状况的调查报告。学者们尽管可以从理论上提出《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依据,但这些理论观点需要实际调查加以印证,且学者也不可能完成如此宏大的调查工作。其三,要进行全面的修改,尤其是进行体制性和结构性的调整,需要有一定的认识基础,在人们的观念和认识尚未转换的情况下,进行这种体制性和结构性的调整,往往导致过于超前,而影响法律实施的实效性。其四,立法或法律修改也是一种人力和物质投入,在人力和物力准备不足的情形,也就难以展开全面的修改。在已经启动修改日程的情形下,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小改,以临时应对社会的要求是一种智慧之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