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改革开放后还成立了中国法律史学会、中国国际法学会、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中国警察学会等其他一些全国性法律法学社会团体,为共和国法学会增添了新的色彩。
四
经过清末、民国的发展,到共和国成立之后,组织法学会已经成为法学、法律界的学术传统。参加学会不仅成为知识分子的业务惯例,而且还成为知识分子学术地位的重要表征。上海社联在50年代的一份文献中就提到了这种传统:“参加学会在哲学社会科学界来说,原来就有这种传统,他们把参加学会当作是自己一种学术身份的表现,而且也曾习惯于把学会作为他们自己学术活动的场所。”[15]改革开放以后,组织法学会的学术传统得到继承和弘扬。就法学会的贡献而言,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
第一,组织出版报刊杂志和书籍。清末民国时期法学会主办的报刊杂志主要有《法学会杂志》、《法政介闻》、《法学论丛》、《法学杂志》、《法学月刊》、《法学季刊》等,共和国法学会主办或者曾经主办的报刊杂志主要有《政法研究》(《法学研究》的前身)、《法学》、《中国法学》、《民主与法制》、《中国法律年鉴》、《法学杂志》、《法学论坛》、《河北法学》、《当代法学》、《上海法学研究》、《东方法学》等。此外,我国法学会还出版了大量的书籍。这些报刊杂志和书籍的出版,为学术研究提供了交流的平台,对于促进学术传承起到重要作用,成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探索与实践的信息库和“资料库”。
第二,组织法学教育。法学会对于推动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也有着积极的作用。一是组织专门的法学教育机构。比如,北京法学会成立后,设立法政研究所,邀请日本法学专家冈田朝太郎和志田钾太郎为研究所义务讲授法学原理。再比如,汪有龄、江庸、黄群、蹇念益等联络北京法学会同仁集资创办朝阳大学,公推汪有龄为校长,聘请第一流的法学教授,其中外籍教授除冈田朝太郎等日籍教授外,还有德籍教授等。[16]上海市法学会则通过举办振兴比较法学院进行法学教育。二是通过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途径,开展法律教育。三是组织各种学术活动,吸引各界人员参与其中,使其在潜移默化中增加了法学知识,培育了法律思维,间接地实现法学教育的任务。
第三,培育发展近现代法学。晚清以来,中国法理学、法史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近代法学开始诞生并逐步成。[17]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学会对其发展起到了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到20世纪30年代,中国现代法学初步形成。[18]进入共和国时期以后,法学会在参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各项工作的同时,还针对建国以来法制建设中存在的若干重大理论问题,比如立法问题、党法关系、法的阶级性与继承性、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无罪推定、法律监督、司法独立、政法教育存在的弊端等问题组织了深入的讨论,提出了许多见地颇深的见解。[19]改革开放以来,法学会在缩小我国与西方国家在法学研究方面的差距继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