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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法学会学术传统的形成及其贡献

  
  除此之外,中国法学会在上海还设上海分会,[⑩]有些法科院校也设立法学研究会,如持志学院法学研究会、震旦大学法学研究会、私立上海法政学院法学研究会,等等。可以说,在民国时期,法学会逐渐开始规范发展,成为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的共同场所,并逐渐融为法学学术传统的一部分。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即将成立的1949年6月17—21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筹备会议召开,会议确定筹备工作的重心之一就是推动并促成全国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教育、新闻等人民团体的筹备工作,[11]共和国法学会开始孕育。

  
  在毛泽东的倡议下,同时为了扩大群众基础和加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1949年6月,董必武、林伯渠、沈钧儒、谢觉哉等90余位社会知名人士发起成立了新法学研究会筹委会。之后,林伯渠在召开的社会科学学会负责人座谈会上,建议新法学会和新政治学会合并,并得到与会多数人的同意。1951年11月,董必武和林伯渠邀请沈钧儒、王昆仑等人聚会,建议把新政治学会和新法学会合并成立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政务院政法分党组干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确定,于1953年4月成立了中国政治法律学会。董必武任会长,沈钧儒、张志让、谢觉哉、王昆仑、柯伯年、钱端升等任副会长,并在上海、武汉、西安、南京、重庆、苏南等地设立了6个地方分会,宣告了共和国第一个全国性法学会的正式诞生。此后至1966年,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分别于1956年、1958年、1964年又召开三次会员大会。在此前后,上海市法学会等地方法学会成立,为共和国法学会的发展增添了地方内容。共和国法学会“为废除伪法统,建立新法制,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12]“文革”爆发后,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上海市法学会等共和国法学会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被迫中断活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法学重建的开始。继上海、天津、安徽、吉林、河北、辽宁、重庆等地方法学会相继恢复活动或者成立,[13]全国性法学会的恢复重建工作逐渐提上日程。在邓小平和彭真的共同倡议下,1980年6月,成立了以杨秀峰为主任的筹备委员会,并决定把中国政治法律学会更名为中国法学会。在社会各界和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支持下,到中国法学会成立五十周年的1999年,“已有236个地方法学会,16个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10多万会员,汇聚了我国法学界、法律界的人才,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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